WTO框架是由一系列国际贸易原则与规章构成的,其背后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思想。加入WTO,在WTO原则下从事经济活动,首先改变的是我们的思维。TD-SCDMA作为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通信技术,从问世以来就广受关注。不论是从维护中国利益的角度还是从民族感情上说,支持TD-SCDMA优先发展都无可厚非。可是为了遵循WTO原则,中国政府多次公开表示采取技术中立的态度,让企业自由选择技术标准。入世五周年后,我们的思想更为开放。
深化竞争意识
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这几年一直在逐步开放电信市场。到2008年,中国的基础电信市场会全面对外资开放,运营商将直面国际电信大鳄的竞争。与其等待,不如主动谋求竞争。加入WTO的五年,中国政府继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走的是一条先通过加强竞争、增强国内企业实力,然后逐步开放市场的道路。
2002年5月16日,是中国电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天。在这一天,中国电信最终的南北分拆方案确定,新中国电信集团及中国网通集团正式挂牌成立。继拆出ChinaMobile之后,原中国电信的固网业务也被分拆,中国电信市场步入新的竞争阶段。2004年1月29日,铁通公司由铁道部移交国资委,更名为“中国铁通”,作为国有独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运作。至此,中国基础电信领域已经拥有六家电信运营商,有序竞争的格局初步形成。
加强竞争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电信用户。在多元化竞争的背景下,各电信运营商纷纷调低服务资费,电信服务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大为改观。2006年前11个月,通信业务收入达到6487.0亿元,而按照2000年电信服务价格计算的通信业务总量完成高达13896.0亿元。这说明同2000年相比,中国电信服务价格平均下降了53.32%。降价使得电信服务的门槛降低,截至2006年11月,中国电信用户已达8.2亿,高居世界榜首。
增强法制意识
WTO规则要求经济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范,政府部门必须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转而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中国电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外资的进入将对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国内的电信市场,将直接影响国际电信合作及境外电信企业与中国电信企业在中国本地的竞争、合作与往来,直接影响国内电信业的有序发展。同时,入世所带来的最大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基础电信协议进一步促使各国放松对电信的管制,其表现是政府从直接对企业行为的管制转为导入竞争机制、调整市场结构。同样,放松也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所以,尽快制订电信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入世以后,信息产业部一直对立法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很早就启动了对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在2004年7月已经形成送审稿,提交给国务院。2005年国务院把电信法的立法作为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开展了各项审议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电信法列入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信息产业部积极配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积极加快电信行业相关立法,为电信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为了贯彻实施国家近年来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电信条例》、《外商条例》、《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信息产业部发布了41个部长令,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信息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创造了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
作为海外上市公司,中国四大电信运营商不仅要遵循国内的法律,其运作还必须符合上市当地的法律规范。近一段时间,《萨班斯法案》成为四大运营商关注的焦点。2002年连续发生的“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给美国投资市场带来了重大损害。为恢复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或《SOX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了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四大电信运营商已经为之努力了两三年的时间,花费了上亿元的资金,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一直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而努力的中国电信运营商来说,《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是一个由优秀而步入卓越的绝佳机会。
1.首先开放增值服务和无线寻呼 (1)“入世”之后,外商即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股权比例不超过30%。 (2)“入世”后1年内,增值服务开放扩大到14个城市: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3)“入世”后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2.逐步开放移动电话和数据业务 (1)“入世”时起,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1年内,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4)“入世”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
3.开放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 (1)“入世”后3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从事三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5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6年,取消地域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