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云
21世纪音像产业的最大天敌是什么?很多圈内人士肯定会义愤填膺地回答:非正版。在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和美国电影协会(MPAA)看来,信息时代中枝繁叶茂的技术创新虽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推广普及,但同时也为网络非正版提供了“超级武器”。
对此,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的美国音像制品商只能对涉嫌非法下载的个人用户提起诉讼,类似案件高达1万多起。
6月底,美国高等法院做出了一个有利于音像制品商的裁决,认定两家P2P(Peer To Peer,即“点对点”或“端对端”)软件服务商涉嫌“诱导”网络用户进行非法文件交换。简单地说,美国网络用户通过它们提供的软件可以相互传递文件,实现资源共享,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涉及版权保护的音乐和电影。英国《经济学家》的杂志认为,这一裁决虽然可以被理解为音像产业维护知识产权的一次胜利,但以P2P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不会因此停滞不前,相反,在后者不断前行之下,音像产业现行的商业模式将遭受更大的冲击。
在处理这一棘手案件时,美国高等法院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就是判断“Grokster”和“StreamCast”两家P2P软件商是否应对其客户的非法下载活动负些责任。在世界各地的互联网上,大量音像制品通过P2P软件不停地上传和下载,但很少有用户关心这些操作过程是否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在此之前,两家低等级的美国法院已经表态,虽然使用P2P软件的个人用户进行了非法下载,但上述两家软件公司不必为此负责。它们做出上述裁决的依据是Sony公司“Betamax”录像机一案的判决结果。
1976年,Sony公司推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家庭影音录放设备“Betamax VCR”,也就是十几年后才被中国普通百姓所熟知的录像机。当时,美国电影协会将Sony告上法庭,认为这一产品除了合法使用之外,还可非法拷贝受版权保护的影音产品。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纠纷直到1984年才告一段落。美国高等法院经过投票,认定这种新设备“基本属于非侵权使用范围”,Sony公司获得了法律支持。这意味着技术创新者不必为由此带来的侵权行为负责。
在这之后的20年中,Sony录像机一案例成为裁决电子产品版权保护案件的重要参照。同时,那些通过技术创新不断带来新型影音设备的科学家们受到极大鼓舞,MD、CDR、DVDR等相继面世。英国《经济学家》的一篇文章说,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硅谷等地的科学家们更是将这种“豁免权”运用到极至,各种应用于互联网的传送技术应运而生,基于P2P技术的各种下载软件,比如“BT”、“Emule”等,成为普通用户传送各种海量文件的利器。
唱片和电影公司要求美国高等法院对1984年的裁决结果进行重新解读,特别是要认真考虑互联网这一新媒介起到的传播作用。不过,后者并未就范。取而代之的是,它选择了一个比较简单的判案标准,那就是“Grokster”和“StreamCast”是否存在“诱导”用户使用其产品进行非法下载的“动机”,而且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方式进行制止和干涉。如果情况属实,那么上述两家公司无疑将对用户的非法下载行为负责,即便有1984年Sony录像机案件判决结果作为参照,两家公司也不可能得到“豁免权”。美国高等法院认为,音像制品商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非法下载的情况屡屡发生而“Grokster”和“StreamCast”对此毫无作为,因此裁定两家公司应对此负责,并将案件发回低等法院重新审理。
这样的裁决让很多硅谷小公司产生了非常不好的联想,很多技术人员担心自己的企业已经上了娱乐公司的“黑名单”。要知道,美国众多小型的IT公司正是倚仗技术上的不断创新,才得以生存于激烈竞争的科技市场当中的。而且,随着美国司法部门对待这些技术革新者的态度有放任变为约束,很多技术人员害怕在不久的将来,一些娱乐公司会举着知识产权的大旗上门索赔。
更有悲观想起了P2P先驱者“Napster”的悲惨往事。1998年,美国波士顿东北大学新生肖恩·范宁利用P2P原理编写了共享软件“Napster”。一年后这个软件被互联网用户大量下载并加以利用,成为下载各类音乐产品的必用工具,肖恩·范宁也以此为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Napster”的出现却吓坏了美国的唱片公司,因为很多网民都能熟练地使用这类软件,在电脑上分享新出的单曲或者怀旧的老歌,昂贵的CD则有卖不出去的危险。为此,1999年12月,代表环球、华纳、百代等七大唱片公司利益的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以违反版权保护法为由将“Napster”告上法庭。2001年2月,“Napster”败诉,网站不得不修改程序框架和服务流程,同时将涉及版权问题的大量音乐文件统统删除。不久,失去吸引力的“Napster”宣告破产,之后被音乐软件制作商“Roxio”收购,转型为一家注册用户可以合法下载音乐的收费网站。
不过,“Grokster”和“StreamCast”终究不是“Napster”,前者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既可合法使用又能干些出格事情的软件工具,而后者曾经赤裸裸地践踏了美国影音工业相当重视的知识产权。
有关人士认为,美国高等法院做出的裁决有“骑墙”之嫌,既没有完全满足唱片和电影工业全力封杀网络下载的极端要求,也没有让Sony公司胜诉的案例成为技术革新者得以金身不破的“宙斯盾”。美国高等法院是在有意缩小这个裁决的实际影响,其最终目的是劝导技术革新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生存之道。尽管一些娱乐公司可能会借此起诉一些刚刚起步的科技小公司,但对那些聪明的技术革新者来说,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比如在产品说明上标注“不可利用软件从事非法活动”,从而避开唱片企业和电影公司的纠缠。
还有美国IT产业人士指出,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应该转变一下态度,正确对待P2P等传输技术。一家美国科技网站指出,技术革新是无法避免的,唱片工业和电影工业应该学会接受新鲜事物,而且还要学会如何加以利用,这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方式。比如,美国Apple公司的“iTunes”在线付费音乐商店就很好地解决了技术革新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根据美国“Sound Scan”公司的调查数据,今年头6个月,美国互联网用户在授权网站一共下载单曲1.59亿首,几乎是去年同期的3倍。这说明美国网民正在摈弃涉嫌非正版行为的网站,转向合法的付费网站,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网络用户同样可以为唱片工业创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