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季先
不违法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或对社会整体发展进程有益的。更换马桶一事虽小,但却折射出水资源人为浪费的大问题。
继国家标化委员会将《6升水便器配套系统》列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之后,前不久国家
环保总局也首次发布了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对节水便器用水量等相关指标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小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3升;坐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6升;蹲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8升,从而在法律上使节水便器在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
但笔者在生活和工作中看到安装节水马桶的用户大多数是新用户或维修用户,而占用户主体的传统耗水型马桶用户却大都选择了不予更换,或至少是近期不考虑更换。尽管他们都知道节水马桶比传统马桶更节水(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如果全市百万户家庭都能用上节水马桶,每年仅节水一项就达到6000多万吨),从长远看也更能造福社会,然而对更换成本的考虑最终还是使他们放弃了更换的念头。
传统马桶用户在保留耗水马桶还是更换节水马桶之间,“权衡利弊,趋利避害”,选择不予更换,从法律上说,这种做法无可厚非,甚至在道德上也无可指摘。毕竟,无论是国家强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只是对即将上市或正在上市销售的产品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对用户在新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前已经购买或使用的传统耗水马桶则无法律拘束力。换言之,用户基于成本受益考虑不予更换传统耗水马桶并不违法。
不过,不违法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或对社会整体发展进程有益的。更换马桶一事虽小,但却折射出水资源人为浪费的大问题。对于单个用户来说,可能没有必要将其是否更换节水马桶升格为社会责任问题对其加以道德挞伐;可对于政府来说,放着更节水更环保的马桶不去想实质办法提倡(仅止于口头提倡或节水的理论言说是不够的),以保护日渐稀缺的水资源,而是任由居民继续使用水资源浪费严重的传统马桶,却是工作的选择性懈怠。毕竟,相较于此前的政府为环境目的改造“防盗栏”而言,改造节水马桶对城市发展更具实质和前瞻意义。
当然,要求政府在推广和使用节水马桶上担负起责任,并不是说要求政府用政令的方式强制推广节水马桶,而是要求政府用合适的市场方法推动人们自觉使用节水马桶,通过类似于前段时间政府出资改造居民一楼防盗栏的“政府全额埋单”模式,实现市场化的从传统便器到节水马桶的转换。具体来说,在当前水价偏低,市场价格无法对居民更换节水马桶形成有效利益牵动的情况下,比较有效或可行的方法就是政府应该对症下药,针对传统耗水便器用户对更换节水马桶成本的忧虑,拿出一笔专项资金用于传统耗水型便器的更新换代工作;或者至少在人们自愿更换耗水型马桶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用政府负担一部分改造费用、用户自己负担一部分改造费用的市场化操作方式,通过政府的经济杠杆鼓励人们将传统耗水便器更换为节水便器,从而促进公共水资源的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