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0年4月27日,围绕引渡案中的第一个重要实体问题即"双重犯罪"问题,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举行了相应的听证。听证结束后,主审法官Heather Holmes 表示,考虑到本案的影响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有关双重犯罪问题的裁决,将在发布前的前三天通知控辩双方,且部分媒体和公众可以聆听相关裁决。与此同时,她也表示,如果控辩双方同意,裁决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发布。
尽管有关双重犯罪问题裁决的发布日期尚未最终确定,关于本案其他争议问题的下一次听证的日期却已经确定了:6月15日。
在引渡听证程序中,双重犯罪问题是引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具有高度的前置性,是引渡程序中需要优先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确定相关犯罪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构成犯罪,引渡程序才能继续,围绕其他问题的进一步抗辩才具有继续进行的意义。一旦裁决可引渡的罪行不构成双重犯罪,引渡程序将会终止。其他问题的争议也就失去了意义。
双重犯罪的含义是指,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是根据请求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并不要求彼此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也不要求在两国法律内都被归入同一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处以刑罚时,不应考虑:(1)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该作为或不作为归入同一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2)根据双方法律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不同。应当将请求方指控被请求引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就孟晚舟引渡案而言,美国所指控的犯罪,主要是洗钱和欺诈。这一罪名的指控,是基于孟晚舟的行为违背了美国对伊朗制裁的相关国内法。在围绕此问题的听证中,孟晚舟的律师主张的重点是:加拿大并没有制定类似的制裁法律,因此,孟晚舟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加拿大的法律,美国引渡请求所涉及到的犯罪指控,并不符合美加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双重犯罪要求。
从前景来看,辩方律师的主张,是不太容易被法官所接受的。原因在于:正如控方所指出的,孟晚舟对汇丰银行的不实陈述给银行带来了声誉上的不良影响。相关不实陈述,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是符合欺诈罪的要件要求的。即使加拿大没有制定对伊朗制裁的国内法,孟晚舟的行为,依然构成了对加拿大国内法的违背,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此种犯罪,并不要求与美国所指控的犯罪完全一样,也不要求其罪名和种类完全相同。构成加拿大国内法上的犯罪这一事实本身就足够了。
坦率地说,控方的上述主张,既符合各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的规定,也符合各国引渡的具体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第2条的前述规定,体现的立场与含义,正是控方主张的主要内容。
从此角度来看,法官即将就双重犯罪问题作出的裁决,对于孟晚舟本人而言,前景是非常不容乐观的。辩方律师有必要将当期那工作重点转向本案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如政治犯罪、程序问题等,看看能否在这些问题上有所突破,从而达到终止引渡程序的目的。
出处:头条号 @国际法大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