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身在海外的委托人就认为自己与配偶已获得了海外长期居留身份,所以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受理他们的协议离婚手续。而原因是她认为获得了在外国的长期居留身份后便失去了中国国籍。对于这种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对的。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先来看一看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婚姻登记条例》。其中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该规定可知:中国公民之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均可以在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中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由此可见,当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时,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从此不再是中国公民。
最后,以美国永久居民制度(绿卡)为例,我们再来看一看国外关于永久居民的规定。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规定:“Having a Green Card (officially know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allows you to live and work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翻译过来就是:“拥有绿卡(正式称为永久居民卡)可让您在美国永久生活和工作。”很明显,持有绿卡的人只是被允许在美国永久生活和工作,缺乏作为该国公民理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故持绿卡者并非美国公民。
既然持绿卡者并非已经成为外国公民,故其中国国籍仍然存在。作为中国公民当然可以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前往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出处:头条号 @北京离婚律师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