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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告某报 当事人称我以新闻事实为准则
网友【老编】 2006-11-29 08:59:21 分享在【明星/名人动态】版块    3855    1    1

昨天下午,有媒体报道称,张靓颖已于昨天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东方早报》侵犯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3.2万元。

文中指2006年7月8日上海《东方早报》刊登署名李懿报道的《揭密明星“耍大牌” 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这篇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捏造事实并向公众发布。该文章见报后迅速被其他报刊、网站大量转载。给不知情的读者、网民及其他媒体造成误解。

随后有记者连线了该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张靓颖的经纪公司华谊音乐以及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李懿。华谊音乐公司的负责人称:“张靓颖根本没有像那篇报道写的那样,我们只是想为靓颖讨回公道,现在此事已经由我们的律师处理。”而当事人李懿则对说:“目前我们还并未收到律师函,我所做的,是以新闻记者基本的事实追求为准则的,并没有针对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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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11-29 08:5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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