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在抱怨政府采购不支持国货,到底谁不让政府购买国货呢?作者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细致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限制进口规定太笼统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虽然对购买进口货物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由于“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这一条文不具体,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和操作。
由于这个原因,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采购进口货物,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我约束,即使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财政部门也无法予以制止和纠正。这是导致政府采购购买进口货物处于失控状态的原因之一。
国货标准至今未出台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采购人申请购买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原则要求采购人购买本中国生产的品。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外国企业(品牌)为了降低制造、销售成本,扩大其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纷纷通过合作、合资、独资、收购等方式,在中国生产并直接销售其产品。《政府采购法》把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权授予国务院,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至今未出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致使相当一部分在中国设厂生产的外资产品都享受了国货待遇,以致出现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小汽车、电梯、空调等产品中洋品牌占明显的优势的现象。
监管部门无进口货审批权
据了解,针对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过分迷信和崇拜进口货物的问题,部分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拟定了《政府采购进口货物管理办法》,在《办法》中拟对采购人购买进口货物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限制性措施,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未能实施。
因为对采购人购买进口货物建立审批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从《政府采购法》的条款中只找到了“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找到“采购人购买进口货物的审批授予财政部门”的字样。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把限制采购人购买进口货物的审批权限授予财政部门,使政府采购进口货物处于失控状态。
工程采购多头管理
进口货物不受限制
《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中国已出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等文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为了使两部法律相互衔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于两部法律关系未理顺,实际上中国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处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具有保护国内市场、扶持民族工业的政策功能的《政府采购法》较难对政府采购工程进行约束,负有政府采购法定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对很多工程项目无法监管。而《招标投标法》又没有限制进口、扶持国货的规定,进行监管的部门因此也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这也是导致中国工程采购中出现进口失控现象的重要原因。
政府采购市场实质开放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开始承担应有的义务。中国在申请入世时,也承诺要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但在未加入GPA时,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即使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也是有保留地开放,对未开放的领域还可以继续实施保护。但由于各项制度措施的缺位,导致中国政府采购出现了进口货物失控的情况,其后果如同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在实质上提前对外开放了一样。这非常不利于我们国内企业的发展。中国即将正式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正式开展加入GPA的谈判,这种实质开放的局面亟需改变。(韩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