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决,个人互联网用户转发其他人写的诋毁别人的内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有媒体认为,这标志着博客、新闻组参与者、其他Web出版者的胜利。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转发内容免责更是互联网参与者的一次集体失败,Web2.0(包括Web1.0)的灾难。
因为在Web2.0时代,当互联网的一切都已成为大众的媒体(包括博客、播客等),我们每个人都是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者、传播者,每个人都是互联网内容的受众,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互联网内容的主人公(包括诋毁内容中的受害者)。
从技术本身来看,随着信息社会进程的逐渐深化,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界限已经不再清晰,尽管互联网技术是中立的,但一项可能危害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的技术必须受到足够的监督和管理,否则,这项技术只能祸害人间。网络转发内容免责无异于现实社会中人们可以随意用别人的话诋毁他人,美其名曰“转载”,唯一的不同就是前者属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后者存在于现实世界。
从倡导网络自由的角度来看,对于美国加州法院的此项网络转发内容免责裁决,最终可能并不是互联网言论的自由,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转发内容免责更可能成为早已岌岌可危的互联网文化崩溃的导火索,互联网“文明”泡沫破碎的催化剂。对于这项法律的通过,法官们在表示国会希望通过免除个人互联网用户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保护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毫不隐晦地承认其可能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
谈到“共谋”这个判决“免责”中的例外,虽然助理法官卡洛斯表示,这一保护不应当被扩大到与恶意内容的作者“共谋”的互联网用户,但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恶意内容作者与互联网用户乃至互联网门户共谋的情况是难以被界定的。事实上,当前很多“恶搞”视频、音频、文字的作者已经与互联网商业网站实现“共谋”,甚至通过签约的方式,长期向特定的商业网站提供内容。
点开现在的博客网站,到处充斥着类似“恶搞”或者“半黄色”的视频内容,笔者不敢想象,失去了法律的制约,不知道类似网络“恶搞”这样带有一定诋毁性质的网络产品会猖獗到什么程度?或许,当加州法院的审判录像被网友“恶搞”,而无数网站转载的时候,“网络转发内容免责”的裁决才会被认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