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待遇,是指在一个国家、社会之中,所有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在同等的法律制度下,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而信科增值事业(北京)总部所属的信元高科公司,却在北京海淀法院遭遇到了不公正判决。该公司总经理伍泽涌向记者表示:"海淀法院的判决确实让我震惊,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简单的合同违约案子却出现了如此判决。"
对此,记者了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之后,并了解了有关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的原因。
原告北京信元高科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信元高科")与被告北京信元新科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信元新科")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了《授权、合作协议书》,对于被告营运的电信增值服务项目"中国电信168315企业客户服务中心"(包括固话声讯增值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SMS增值业务及电码防伪系统)进行合作,原告作为该项目的全国营销中心(即全国总代理)负责在被告的业务指导下,进行该项产品的市场推广及渠道建设。
而合作一年多后,信元高科于2005年6月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诉信元新科公司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授权、合作协议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89260.70元及退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2193124.50元。
信元高科起诉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时至今日信元新科仍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资质文件与相关手续,这说明信元新科根本没有向原告提供协议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告认为自己在签定合同之初就被蒙蔽了;且原告因被告的原因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据原告介绍,法院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后,下达了判决书。判决宣布解除双方签定的合同,但驳回了原告信元高科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判定原告应给付被告信元新科欠缴的系统服务费139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认为在判决书中,法院用了大量篇幅为被告方解释:对原告被告采用双重标准,甚至连被告方总经理签了字的证据,给信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北京海淀法院也未判决被告方承担。
代理本案的于国富律师向记者表示,海淀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明被告方不是合作项目的"营运主体",而是"代理商",这使得被告的主体地位发生了转化,为被告方未提供资质、相关手续,存在的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开脱了责任,而这又恰恰是本案最初的起因。
同时,于律师强调,在双方协议中,被告方保证"在所有推出的产品项目上,拥有合法的资质与相关手续"。可是,从2003年12月签定合同至今,被告方一直未向信元高科提供合作项目销售所需要的任何资质,更不要说所有项目了。而作为电信增值项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营运主体必须具备SP证书、ICP证书等资质,从事防伪产品经营,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和办理相应的手续。信科所属的信元高科公司由于长期缺乏这些资质和手续,使之长期处于"非法经营"的困难境地,致使公司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最为重要的是,海淀法院把' 质量问题' 推给了基础运营商。在判决书中,海淀法院把因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客户电话被停止使用,把信科代理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退出,把来自全国各地的质量投诉等视为小小的' 瑕疵' 。从整个判决书来看,自相矛盾的地方比比皆是。"于律师说。
记者找到了判决书中一处很明显的问题,在第18页写到:"信元新科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存在系统服务质量上的瑕疵,应负违约责任,但要指明,此种违约非根本性的,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显然,这样的表述是在用双重标准来做判决,有为被告开脱责任之嫌。
信元高科总经理伍泽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信科所遭遇的不公正事件,是中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的必然过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出现公正性漏洞,出现' 一边倒' 现象,确实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但这样的事件,有助于更多的人认识到加快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我真诚的期盼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学者,尤其是司法战线的干部,从这一事件中进一步思考,如何建立法制运行机制,如何保护广大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营造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促进全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