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0日,华友世纪 (Nasdaq: HRAY) 因侵权使用源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的音乐作品版权,而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华友世纪须对源泉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这是继6月份China.com败诉之后,源泉由于在无线增值领域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而获赔偿的又一诉讼判决。
2005年10月底,源泉将未经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周杰伦15首歌曲的音乐作品铃声服务的华友世纪告上法庭。此次法院判决华友世纪败诉,赔偿源泉公司共计5万元人民币。
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判决是中国大陆司法部门首次明确认定 OP (Original Publisher) 概念、并依此认定音乐作品权属的判例。根据国际音乐行业惯例,音乐作品出版物(如 CD 彩封)上标注了 OP 字样,即是该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之持有人的署名。
从2005年6月份起,周杰伦音乐作品著作权拥有者授权源泉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销售周杰伦所有歌曲的无线增值产品,全面负责周杰伦歌曲的网络非正版监控等服务,包括起诉追究侵害音乐著作权及源泉独占使用权的侵权非正版行为。
本次对源泉的胜诉判决开创了一个司法先例,即认可出版公司、版权代理机构等被授权者的权利,而无须词曲制作人亲自出具证明维权。这实际上,最终更好地保护了词曲作者在作品推广、发行过程中的所有权利。
源泉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郭春飞认为,本案从音乐著作权的角度表明了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音乐行业惯例之间的接轨,是在司法层面上对权利人维护著作权给予的巨大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不断在完善。
她表示:“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实际上给权利人,尤其是遵照国际行业惯例操作的权利人打击非正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实,著作权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而署名有各种方式,OP 就是国际音乐行业通行的词曲著作权人署名的方式,这也是一种惯例。法院以此来作为认定权利人的初步证据。法院对这一国际音乐行业惯例的认可,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国内外音乐权利人对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信心。”
由于网络侵权非正版行为而被源泉起诉的九天音乐网、21CN、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案,都已陆续经过庭审等待判决。近期,政府有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网络音乐活动的服务商加大了打击力度,网络音乐行业自律和监管措施也不断收紧。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明朗,对网络版权管理试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和作法都将是不明智的。
源泉简介
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R2G) 是国内率先提供在线版权代理的服务企业,致力于促进中国互联网及电信终端版权应用和非正版问题的解决,在内容提供商 (CP) 和服务提供商 (SP) 之间搭建桥梁,以提供一套便捷、安全、完善的在线音乐版权推广发行平台。源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非正版监测技术。凭借专业化团队与技术领先的优势,源泉为为数字版权所有者监控并阻止网络非正版行为、提供市场销售计费服务,以及进行推广宣传活动,培养市场使用正版内容,引领市场健康发展。
源泉力求建立公平、透明、有效的商业模式,为数字音乐发行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服务,推动中国数字化音乐产业的壮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