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称,由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牵头,组织业内专家学者以及一汽、上汽等企业代表,在6月初和7月中旬两次召开了中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课题评审会。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很可能预示着刚刚实施一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即将面临“修补”。
引发争议的核心,主要着重于汽车产业的准入限制和消费环境上。由于被认为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且在诸如鼓励经济型汽车和自主品牌建设方面流于空泛,汽车产业政策陷入了“一年之痒”。
表面看来,争议的内容纠葛于具体条文上,但透过现象我们看到的却是在产业政策与公共政策取向上的冲突。
产业政策一词在后起发展中国家非常流行,所谓“解决市场机制缺陷”和“后起国家需要赶超型发展”(即“跨越式发展”)两种理论观念,为推行各类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实践来看,产业政策在国内外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经济学有局部均衡与一般均衡的概念。产业政策更像局部均衡,而更高层次的一般均衡则要借鉴公共政策的思路了。理论和实践同样证明,过分依赖和强调产业政策的局限性非常突出。主要原因在于,这有可能导致市场自发的引导作用失灵,制约市场力量的调节功能,甚至可能因此造成总体状况的恶化。市场对经济的自发调整作用范围,为政府划出了不能干预的界限,这是政府作用有限性和产业政策作用局限的基本含义。
由此可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过分干涉,不但可能导致产业政策目标无法实现,而且有可能出现与目标相违背的产业状况。简单地说,就是过分扶持某一个产业的结果,很可能会侵害这一产业内部相关主体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
目前,既有的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控思路主要侧重于汽车制造业,而且侧重于“做大”,简单地以规模标准限制了潜在市场竞争者的加入。实际上,汽车产业政策应该立足于公共政策:不仅要考虑既有大型汽车制造企业的利益,还要鼓励新兴民企的加入和竞争;不仅要考虑汽车制造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汽车消费者的利益;不仅要考虑汽车行业的利益,而且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对公众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汽车环保和物资回收,追求可持续发展。
把公共政策作为问题的出发点,似乎给政策制定者提出了难题,因为这似乎要比在一般意义上制定产业政策繁复了许多。但事实远非如此,有例为证:日本主导产业的成长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形成的。日本政府制定反垄断法、产业振兴法,不仅注意培育大型企业,同时又对中小企业采取扶植政策,使企业进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企业的活力,从而打破市场割据,逐步建立起健全统一的市场体系。日本的经验可以提供给我们不少有益的启示。
实施产业政策必须与利用市场机制相结合,而且其主要功用只能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产业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市场需求,政策手段要以间接手段为主,应该是引导型的,单纯靠行政限制手段将会影响产业的长远发展。作为政策制定者,工作重点应该放在鼓励优势企业加强竞争能力,这就意味着不应该限制处于劣势地位的企业的发展。一味保护既有的大企业,只会使他们因政策依赖而退化,最终使整个社会福利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