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一法院判决强奸幼女案———
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个运用“电子证据”的判例。
2004年10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报案,称不满14岁的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后犯罪嫌疑人冯唐新虽然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案发时间已过去44天,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为此,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办案刑警依法搜集到冯唐新通讯录及其他网友的旁证,确定冯唐新与小丽QQ号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在网监部门的支持下,刑警获得了冯唐新与小丽在QQ上的聊天记录,其中有小丽说:“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后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以及冯唐新实施强奸后向其他网友介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过程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与刑警取得的一系列辅助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链。
庭审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电子证据”,并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文/王海根、吴斌)
转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