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市一中院法官调解,中视传媒和北京金马影视文化公司等六被告就“《大宅门续集》侵权案”达成调解协议。
中视传媒认为,通过合同,他们从海王公司获得《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所有权。但电视剧《大宅门》热映后,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和世纪英雄、华谊兄弟等共6家影视公司合作拍摄、制作了《大宅门》续集。续集中多处使用与《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已构成侵权。中视传媒要求6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0万元。
成为第一被告的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辩称,郭宝昌确实和海王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当初签订协议时曾约定,郭宝昌除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与此相应,中视传媒因此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另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设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这意味着在《大宅门》播映后,郭宝昌有权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
其它被告则表示,中视传媒索要800万元赔偿无事实依据,属不实之诉。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但具体调解内容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