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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盗卖QQ号案开庭
网友【老编】 2006-12-04 15:33:51 分享在【时代发展的印记】版块    1176    1    1
盗卖QQ号160个获利7万余元

(吴涛) 网上聊天工具QQ及Q币是否具有公私财产属性?盗卖QQ号是否属盗窃犯罪?日前,国内首例盗卖QQ号案在南山区法院开庭。控方:内外勾结盗卖QQ号

据检察机关指控,曾某2004年5月进入深圳市Tencent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今年3月,
曾某在网上认识了杨某。3月至7月间,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已注册的QQ号告知曾某,曾借机进入公司后台系统,查询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及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码密码破解后出售给他人。截至案发时,两人共出卖QQ号码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方:无明文规定不应获罪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曾某、杨某的辩护律师均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辩方的基本观点源于中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曾某的辩护人、谭家慧律师认为,中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本案中,曾某所触及的既不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非公民私人合法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范围,《刑法》对这一行为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以盗窃罪追究曾某刑事责任。焦点:QQ号是否属于财产?

在庭审中,涉案的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上界定的公、私财产的属性,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控方指出,QQ号码是Tencent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的信息即时通讯产品,具备具有聊天、沟通及传输文件等使用价值,同时具有专有性及交换价值,具有《刑法》规定的公、私财产的特征。辩方则认为,QQ号码、Q币及游戏币等都是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具备所有权的属性,因此,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目前,法院已完成庭审程序,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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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12-04 15:3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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