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网络交流,尤其是微信的使用,几乎覆盖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让我们扔掉了钱包,一手机走天下。那么,我们能不能利用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追回欠款、合同违约的证据呢?
证据依据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马上就要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该决定增加了第十四条内容: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以法律形式将微信聊天记录纳入我民事诉讼的证据范围。
证据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国的证据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因此具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
合法性
微信聊天记录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为双方对微信使用方式都了解的情况下产生的电子聊天记录、录音数据,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权的范畴,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明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一个材料要想成为证据,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还要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的东西;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要与待证事实相关,可以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微信的日常使用中,我们要注意将重要聊天信息、语音、转账记录妥善保存,可以使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其收藏保存,避免因手机丢失而丢失重要证据,在进行手机内存清理时也要注意相关聊天记录的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证据的原件比复印件更具有优先效力,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将重要聊天记录收藏处理也可以保证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提供出证据原件。
聊天记录的内容要尽量清晰,尤其是语音记录,要足以分辨出双方身份,清晰展现双方观点。
当然,我们不能只依赖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语音记录,难以识别认定,以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不够充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佐证。
出处: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