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USCIS)原定本周五(美东时间2020年10月2日)的申请费上调计划又搁浅了,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对移民局涨价方案颁布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
全美范围暂时禁止移民局从10月2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移民申请新价格,在本案有进一步审理结果之前,移民局各项申请应该继续收取现行价格!
△截图来源于法庭文件,版权属于原作者
总体来看这几年移民局案件积压得越来越多,审理速度越来越慢,移民申请人等待的时间自然就越来越长。今年移民局又轰轰烈烈地上演了几次“国会不给经济援助我们就干不下去了”的苦情戏码,实在让人对他们爱不起来...
移民局涨价为什么会被告?
每隔几年移民局就会以“确保系统正常为由”搞一次涨价,近几次涨价的幅度都在平均20%上下,2020年的这一轮调价也是号称平均涨幅20%,但具体到每个申请类别的情况很不一样,堪称史上最有心机涨价方案。
移民局属于美国政府层面少有的经济自给自足部门,这几年因为川普上台之后推行的各种移民改革政策,让本来工作效率就不高、申请积压严重的移民局更加不堪重负。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移民局就得不停招聘新员工,这也势必会需要更多的钱来养活越来越庞大的雇员队伍。
移民局上次宣布涨价是2016年,当时平均涨幅是21%,听起来比这次还高一些,为什么这一次遭到了强烈反对呢?
首先,因为之前移民局无论怎么涨价,还是会比较人性化地考虑到一些低收入人群的支付情况,特别是会对一些向难民、庇护、特殊类别的人道主义救助类别申请人给予申请费减免的优惠,但这次涨价方案中官方完全没有考虑这些低收入人群利益,几乎一刀切断了所有优惠减免,这就给低收入移民申请人群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
比如N-400归化美国公民这一项,原本移民局会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情况收取不同的申请费,给低收入申请人打个对折,但新涨价方案中完全消除了对申请人收入的考量统一定价,这样对于普通收入申请人N400申请费上调了83%,而对低收入申请人申请费上调了266%。
比如,新的涨价方案确定美国将有史以来首次向庇护申请收费,目前全球只有三个国家会向庇护申请人收费:伊朗、斐济和澳大利亚。除了新增的$50申请费外,还需要缴纳原本被免除的$490工卡申请费,500多美金对于普通美国家庭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那些有真实庇护需求的低收入人群来说,这笔申请费可能就是一个坎。
其次,移民局的这轮涨价方案违反了APA行政程序法,不符合某些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DHS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不仅提供的数据有问题,而且他们还辩称他们认为无论移民申请费多贵申请人还是会提交申请,所以申请费上涨不会影响移民申请需求。
这是什么诡辩?!
对于经济条件好的申请人、或者大型雇主,每份申请上调的几十、几百美金不算什么压力,但对于那些经济不富裕的申请人来说,新增加的申请费一定会成为他们考虑是否申请、或者延后申请的重要因素。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川普政府没有合理解释为什么政策有变,为什么会提高申请价格的同时还取消了原本的豁免优惠。移民局可以自由更改一些他们的政策,但一定要提供合理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就会在法庭上遭质疑。
上述原因成为以Immigrant Legal Resource Center为主导的8家非营利组织联名状告川普政府的主要原因。
涨价被叫停之后
从公共负担规则的颁布实施,到移民局申请费的大幅度增长,这些手段都是为了实现美国对移民申请人进行财富考察,川普向来倡导减少美国的低收入移民申请人,提高移民申请财富门槛。
法庭受阻后川普政府如果还想落实新申请价格,就要进一步上诉推翻这个初步禁令,但在上诉法庭的宣判结果出来之前移民局是不能执行新价格的,川普政府的上诉筹备、上诉案件审理将持续多长时间现在完全还没有时间概念。
△原告主力ILRC昨晚在官方FB上宣布喜讯
这对于低收入申请群体来说这无疑是个大喜讯,而计划在10月递交职业移民I-485身份转换的申请人来说也能顺便沾光,$1,140的485申请费中将继续包含I-765工卡和I-131回美证,不用按新调价方案规定的单独缴费申请。
有在10月办理EB-2降级EB-3或提交485的需求的小伙伴,不要错过小纽正在进行的485签约优惠活动,详情请参考文末下方活动海报。
新提价方案里的所有涉及政策都将继续执行现行规定,其中包括:
涉及H-1B、L-1、O-1这类工作签证的I-129申请费依然是统一定价$410,不执行新规定中三类签证分别定价,新规定中H-1B、L-1、O-1的涨幅分别为21%、75%和53%。
PP加急将继续维持$1,440的申请费15个自然日内给出审批结果,而不是新规定中修改的15个工作日。
员工超过50人且有50%以上持H-1B、L-1工作签证外籍员工的雇主,只需要在首次申请H-1B和L-1时要额外缴纳$4,000或$4,500的申请费,延期时不用再次缴纳这笔费用,新规定中要求延期申请也缴纳这笔费用。
△截图来源于法庭文件,版权属于原作者
撰文:小纽美国法律咨询(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