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因收受贿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受贿案的法庭文件中,出现了全球著名的计算机服务企业IBM的名字。
这一宣判发生在上周,据悉,判决书中还提到了日本电子企业日立公司的Hong Kong子公司。
不过上述两家公司的发言人均表示,由于尚未看到法庭判决,因此无法对此发表评论。但是从这个事件中已经看出,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问题已非孤立的个别事件。
张恩照案牵涉多家跨国IT企业
据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IBM曾向一位协助行贿张恩照的销售代理支付了22.5万美元。这位名叫邹建华的销售代理是张恩照的朋友,曾向张恩照推荐IBM。
而在2002年至2004年底之间,受邹建华请托,为帮助邹获取利益,张恩照曾多次会见与建行有业务关系的IBM公司和安讯公司的高管,并向所属部门推荐Hong Kong日立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为此,张恩照收受邹建华贿赂的名贵手表一对、按摩椅一张以及位于上海徐汇区吴兴路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267.66万元)。
此外,整个案件的起因还牵涉一家名为Grace&DigitalInformationTechnology的公司,在美国起诉保险及IT管理企业FidelityNationalFinancial,称该公司通过行贿而获得了建行的IT合同。随后引发的审理才逐步带出了IBM以及日立Hong Kong分公司。
商业贿赂是“入乡随俗”?
类似这样的跨国企业在华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并不是唯一的。近年来,很多跨国IT企业对中国大型企业合同的竞争非常激烈。这些企业包括大型国有银行、电信企业、大型石化企业等,后者花费了巨额资金用于建设或升级其IT系统。但是由于缺乏在中国市场营销的经验,急于打开中国市场大门的跨国IT企业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最简单易行的方式——商业贿赂。
早在2004年4月,通信网络设备提供商朗讯就将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在内的四名高管解职,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2005年5月,又爆出天津德普公司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这些跨国企业想出了种种点子来进行所谓的“入乡随俗”。多数商业贿赂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或者以送领导子女出国、赞助出书、安排工作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一位美国电信设备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为了避免美国相关法律制裁,他们在中国采取了变通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经销商,让经销商去进行商业贿赂。
对于这些勾当,很多跨国公司的销售人员认为这是中国市场上普遍的现象,是本土化的表现。“他们没有在市场策略上进行调整,没有在产品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点,没有在服务上做到贴近用户需求,却埋怨中国有太多的‘潜规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本土软件企业高层表示,“实际上这是在为自己找借口,是对‘本土化’的曲解。”
要从法律上根治商业贿赂行为
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的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就是说我们的刑法只能打击向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而有些人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甚至表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接受的处罚美国是中国的100倍。
实际上,美国1977年就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处罚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看,中国不但没有《海外反腐败法》,就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
虽然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繁多,有很大的迷惑性,因此实施效果并不好。
不过,从今年2月份开始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相关职能部门也对反商业贿赂做了更加具体的安排。
相信随着中央的重视与立法进程的加快,商业贿赂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至少在中国将得到有效治理。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