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佩 刘伟 深圳、广州报道
11月30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作出裁决,维持日本特许厅之前作出的“Sony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裁定,至此,Sony两年前起诉比亚迪侵犯其两项电池专利的诉讼,以Sony败诉告终。
12月1日,比亚迪公司上下沉浸在对Sony胜诉的喜悦中。几乎同一日,比亚迪拿到了与惠州超霸电池之间的知识产权官司的终审判决书,大部分员工对比亚迪在这起官司中的败诉却并不知情。
“我不太清楚这个败诉的官司,是真的吗?”接到记者电话,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品牌推广部一位负责人说。比亚迪知识产权部黄章辉经理则在核实后说,“这在国内是件小事,并不具有很大意义”。
比亚迪败诉的官司中,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认为,比亚迪正处在一个专利纷争的大背景中,“北京每年新增的关于专利无效的案件达到700件,未来的诉讼中,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50%以上会被裁定无效,还有30%的发明专利也会被裁定无效。”
陈认为现在专利战已经“白热化”,一方面企业已经开始知道加速申请专利在市场上圈地,另一方面专利上的圈地又随时会被竞争对手击破。
国外赢,国内输
“中国许多技术企业经常受到以日本为首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打压,在大环境下,中国的企业应对很被动,结果不是赔钱,买授权,就是受压制,难以发展。”黄章辉向记者表示,日本企业在上世纪70-80年代通过知识产权打压来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手段非常有效,但是此次Sony败诉表明,全球市场上专利战的攻守到了微妙时刻。
黄透露,比亚迪一年的专利申请量达800件,从1998年申请专利始,到目前已申请各类专利2000多项,一年的专利申请及维护费达到500万到600万元,专利权维护是其一项主要功课。黄认为,在Sony诉讼中,比亚迪成功击破了Sony的专利防守术。
尽管在专利攻防术上日趋老练,比亚迪却在跟惠州超霸电池的官司中“马失前蹄”。
2000年1月31日,比亚迪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于可充电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实用新型(00227259号)专利权,并于2001年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惠州超霸侵犯其专利权。黄章辉回忆,“当时并未考虑作为一个企业策略性诉讼,只是作为一次平常的专利维权,并且事先致函超霸声明。”
2001年8月29日,超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超霸认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且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0、21、22条之规定,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9日宣告比亚迪此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在超霸提交的44份证据中,其中最主要的是附件8,为1986年9月16日公开的美国专利US4612529,名称为“超小型保险丝”,这个专利经复审委审查,认定与该“实用新型”用于可充电电池组里的电路保护元件为相近技术领域;同时附件8也包含了比亚迪实用新型专利权电路元件内部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附件8已记载,微型保险丝专门用于有限空间的应用领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微型保险丝应用于可充电电池组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比亚迪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专利原创性带来的商业上的成功进行申诉,反告超霸和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比亚迪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属实,而且此专利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并未有确实证据”,因此驳回上诉,宣告此专利权无效。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过代理比亚迪北京诉讼案的北京市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位代理律师表示,“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结束,但从专利的角度,仍有不服。”
电池业的专利混战
据记者向其代理律师了解,惠州超霸是Hong Kong金山工业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主要生产GP超霸电池,属于镍镉电池。公开资料显示,金山工业集团在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制造区或办事处,在中国内地20个地区建立了子公司或经销处,在消费类电池生产领域,目前位于全球十大充电电池生产商之列。
“官司结束后,比亚迪将可能面临索赔。”2001年受惠州超霸委托应诉比亚迪的深圳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一位代理律师认为,此次比亚迪败诉将会在市场竞争上“有后续”。
事实上,比亚迪在过往市场份额扩展中经常伴随着专利官司。
2002年9月,之前几乎不为人知的比亚迪开始逼近全球充电电池业前五名,电池业老大日本三洋电机公司向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比亚迪及比亚迪美国公司,指控其侵犯了三洋多项专利,并要求禁止其向美国进口和销售比亚迪离子充电电池。当这场官司最终在2005年2月以双方握手言和收场时,比亚迪已经超过Sony,成为继三洋之后的全球充电电池业“老二”。
“中国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无效来反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打压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常态。”作为此诉讼中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律师陈建民告诉记者,专利战分三个层面,一要自主研发,抢先申请专利;二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三是敢于应诉维权。
陈认为,比亚迪近几年在专利纠纷中的表现,体现了当前技术型企业间专利战的缩影——企业既要通过专利申请作出防守,又要通过反诉对方专利无效进行反击,与此同时,本身也会时常成为被攻击对象。
“专利战”中的专利陷阱
“企业越是掌握核心技术,就越需要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专属性,使其先占市场,取得垄断市场优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暄向记者解释,但是由此受到的反击也会加大。
徐暄介绍,近两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网络版权诉讼案一年就增多了七八百件”,其中相当部分为申请专利无效的诉讼。
对于一般的“专利无效”案件,徐暄解释,在法律程序上,专利获得通过之前和之后,任何权利人都可以对此专利表示质疑,“专利是公开的信息,经过专利局审查许可之后给予授权,而专利权证被公开之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相对来说就是一种垄断性的市场权利。”
但是从法律程度上而言,任何专利申请在法律上都在获得“专利权证”后有被判无效诉讼的可能,她表示,企业先登记专利注册,会“获得一个暂时性的垄断权,而如果这个垄断权要在下一步经过其他技术相关人和竞争对手的考验,基本上是来自竞争对手的考验”,也就是说竞争对手在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前提下仍有可能诉请该专利无效。
“竞争对手对专利信息的掌握远胜于专利审查员,他们为了对抗或击败竞争对手,有相当机会通过全球专利数据库检索,以找到致使其竞争对手专利无效的证据。”徐暄对于未来专利战的激烈程度并不惊讶。
她介绍,全球数据库检索为任何人都提供了审查自身专利是否侵权、对手专利是否无效的平台,由于各个国家专利数据库建设水平、专利信息储存不一样,专利检索范围有所不同,专利检索的标准也各有参差,使得专利能否经受竞争对手审查面临复杂状况。
“超霸胜诉就是因为它掌握了美国1986年公开的专利US4612529,而Sony专利无效败诉中,比亚迪肯定也是掌握了其某种证据。”徐暄表示,企业不应迷信专利,但必须会利用专利,只要在相关技术上去申请,去创造发明,构成法律要求的许可标准,就可以申请专利,“不要局限于一两种专利,如果这样,一旦专利被裁定无效,企业将面临‘专利陷阱乃至困境’的局面”。
(本报记者丘慧慧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