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张钰告三大导演名誉侵权案昨天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张钰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就意味着三大导演在媒体上评价张钰为“坏女人”、“很可怕”等语言并没有对其造成侵权。
三大导演均称张钰人品有问题
张钰因在2003年年底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3年12月底,张钰向媒体报料称自己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的信息,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而她之所以公开此录音带的原因是黄健中迟迟不遵守“规则”,安排其出演角色,此事在媒体和娱乐圈引起了轩然大波。之后黄健中在媒体上回应称,那天确实和张钰吃过饭,但喝了两瓶啤酒后他就开始神志迷糊,完全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
此后,张钰先后两次接受《中国广播影视报》记者的采访,记者先后在2004年1月2日和2004年1月9日,在该报纸上写了题为《著名导演黄健中卷入录音带丑闻——张钰:我有重磅猛料没说》、《黄健中丑闻女主角发出最后通牒——张钰:我有黄导丑行的照片》的文章,两篇采访均为张钰一方的自我陈述,并没有相应的录音带、照片等证据佐证。同时该报转载了刊载于其他媒体的张纪中、于敏与黄健中等人对此事的相关评述,同时转载的还有《黄健中的四点声明》。
其中张纪中评价称:“这个女人很坏、很可怕。她在我们的《蓝色妖姬》里演过一个群众演员,当时就用这个方法坑过黄健中。黄健中根本不可能做这种事。”
于敏评价称:“他有一个当副导演的朋友,因没让张钰上戏,她就找到这位导演的妻子大吵大闹,说他强奸了她。朋友吓得差点跳楼,后来朋友用钱才摆平了此事……”
黄健中则在声明中称:“尽管张钰曾用所谓2002年6月1日的录音带要挟过我,但是我还是要劝她学好,要挟是绝对不会得逞的,黄健中不怕威胁。”
黄健中
一中院终审判决张钰败诉
2005年7月,张钰以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对媒体发表了有损自己名誉的谈话,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了上述谈话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三大导演都认为自己说的都是事实,都是基于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对张钰作出的评价,所以并不存在名誉侵权一说。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钰主动通过多家媒体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甚至照片的事件披露出去,在并无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个人的言论及看法,从而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的位置,因此其也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公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各种评价。
《中国广播影视报》所转载的《黄健中的四点声明》,是事件当事人针对事实状态的描述及针对相关指责的正面回应,声明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毁损张钰的名誉。张纪中、于敏的言论,是针对张钰指责黄健中及圈内“规则”等种种言论的基础上所发表的相应看法,是对自己所了解的张钰另外一些情况的真实感受和对比描述,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广播影视报》在报道此事时有双方当事人的观点,且作者在“记者观点”与“采访后记”中表明了中立的观点,因此也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张钰曾在此案上诉开庭前向记者表示她绝对不会做一颗轻易划过的流星,但在判决后,她表示自己已做好退出演艺圈的心理准备,并会在手头之事忙完后向大家公布一些铁证来证实她之前说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