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俊慧
争议双方:
原告:王女士 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件事由:
2003年3月31日零时,商都信息港(郑州市通信公司开办)网站上出现了网民包虎发布的四条帖子,标题为“50元出售身体”,并留有联系人王女士及其家庭的电话号码。不断接到骚扰电话王女士莫名其妙,在网上发现了这条侮辱性信息后立刻晕了过去,醒过来即向《郑州晚报》投诉,该报值班记者郭力接投诉后立即打电话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该有害信息。上午,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看到该信息仍未删除,再次打电话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该信息。
同日20时,王女士向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监察处”)报案。该监察处干警接到报案后立即电话通知商都信息港网站提供侵权信息的资料,商都信息港仍未删除该信息,直到4月1日上午9时再次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才删除了该有害信息。
王女士因通信公司未及时删除该有害信息,导致其名誉损害进一步扩大,找通信公司交涉未果,遂将郑州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通信公司及商都信息港公开对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3年7月一审判决下发。2003年11月二审判决下发。2005年3月19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终结审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且被告商都信息港在原告王女士提出侵权事实和公安机关通知后马上对淫秽信息进行删除,已尽到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商都信息港2003年4月1日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9时45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王女士的有害信息,无明显过错,且王女士已于2003年9月1日就侵权发布人发布侵权信息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故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法民事终审判决:认定商都信息港明知其网站传输有害信息后,未尽立即删除之责,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对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应予支持,遂终审判决郑州通信公司向王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
俊慧点评:
在过去的一年中,曾发生多起通过网络方式实施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权的案例,但是,有很多都是败诉的。本案中的王女士,应该是这类案子的典型。
首先,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比如曾有一判例,只是因为原告的证据未经公证且涉案内容已经被网站删除,导致在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而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历经三审之久,而其中关键的问题也是因为证据问题,一审、二审都片面采信了通信公司的证据,做出了不利于受害人的判决,在河南高院终审裁决中,恰是推翻前述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采信了受害人的证据,最终还了王女士的清白,且给予了其相应的赔偿。
其次,诉讼时间可谓持久。从03年案发到05年沉冤昭雪,历时3年之久,对每一个个体来讲,三年可以读个法学专科,三年工作经验可以荣升经理,三年政府机关工作可以升任科长,总之,对一个个体来讲,三年时间真的很长,小小一个名誉权纠纷居然需要穷尽所有民诉手段才最终实现了合法的权益的维护。这给司法实践部门提了一个醒,如何提高法官们网络类案件的办案能力。
其三,对于网站审查义务的界限认定。整个案件的焦点就是网站审查义务以及如何认定网站未尽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网站是在被多次提醒后,直到公安出面才删除了非法信息。
类似的,2005年5月30日开始生效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作到尽最大的程度保护私权和版权,反而给权利人设置了更多的障碍,而这个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出台时要克服和重新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