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非正版之三
Huawei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启示:保护创新成果 莫给“内贼”留空子
胡谋赵俊宏
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Huawei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Huawei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分别被判处两到3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到5万元罚款。Huawei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费敏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有示范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企业投入研发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这宗案件耗时两年多,一审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这一切似乎都表明此案“非比寻常”。
员工窃密转卖他人
自家人出门便成“中山狼”
据了解,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Huawei员工,任职硬件工程师,参与了Huawei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Huawei。秦学军在离开Huawei时,将Huawei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早在2001年7月,尚在Huawei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开始商谈合作开发生产2.5G光网络设备。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秦学军等20多名原Huawei技术人员,大多使用假姓名进入沪科工作。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等利用其在Huawei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Huawei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
2002年8月,Huawei员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Huawei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佳木斯公安机关赴杭州将3名嫌疑人拘留。
2004年12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Huawei签订的保密协议,给Huawei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志骏和刘宁被判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退赔给Huawei。
案情复杂沉疴浮现
知识产权执法尚存难题
从一般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变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此案的一个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介绍,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使用商业秘密保护代替专利保护,已是国外很多企业的做法。原因是专利有一定期限,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更加有效。
从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诉讼,是此案的另一个特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的王舒律师介绍,此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以民事诉讼为主,刑事诉讼并不多见。但这恰恰要引起人们的警醒和重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门槛”已降为3万元,而“Huawei窃密案”涉及的经济利益显然已远远超出。
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困难、法律实施的标准不一,都加大了此案的复杂性。刘春田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确实困难,但知识产权并不是无形的,如技术、设计这些东西都是有形的,能通过载体表现出来,可以被界定和计算。
在案件审理中,“沪科技术是否属于窃密”的鉴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得出了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刘春田认为,现在很多鉴定机构不够中立,偏向自己的委托人。在纠正这种风气的同时,必须确定严肃、中立的法律鉴定机构。
加强管理严格保密
应对侵权须有更多措施
在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科技创新方面,Huawei一直走在国内企业的前列。Huawei是国内申请专利最多的单位,年度专利申请量已超过1000件,其中85%属于发明专利。
费敏告诉记者,“在Huawei向海外拓展的进程中,我们越来越感到‘科教兴国’这一国策的重要性,只有拥有自己的技术和人才才能使一个国家变得强大,不受制于人。通过这些年和国外公司的合作,我们发现只有创新的技术和人才是不够的,还要有激发人才积极性的环境和机制,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所在。”
“Huawei窃密案”给相关法律的研究者带来了许多启示。刘春田教授认为,保护知识产权还应有更多的应对措施:一、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给侵权者留出很多空子。同时,执法工作也要转型,现在经济犯罪的形式已多样化,更具隐秘性。
二、要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目前国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数不少,但总体水平偏低。需要系统培育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充实到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法官、律师等队伍中去。
三、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特别是对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企业还要拿出更严密的保密合同,技术保密措施应该个案化;针对个人,关键技术的接触人员要尽量少,并签订严格的保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