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歌手韩磊收了酬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陕西开缸酒业有限公司、陕西顶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韩磊及北京中视天鹏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称,2004年7月19日,他们与被告韩磊、北京中视天鹏影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约定从2004年7月19日起到2006年7月18日止,韩磊及中视天鹏公司按照原告要求,健康、准时地参加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工作,若因不可抗力、重大变故或身体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而需要推迟,应及时通知原告,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两原告称,按照合同约定,他们先后两次共计支付了报酬68万元,并支付了食宿、交通等费用5000元,韩磊及中视天鹏公司也履行了合同。但2005年,当他们有两次活动需要韩磊及中视天鹏公司参加时,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导致其经济受损。
因此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4000元并赔偿各项直接经济损失305800元,返还已支付的酬金及差旅费685000元。此案已被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