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必须看到,李海鹰的烧“鸡”行为是不能用“炒作”二字来简单概括
在网上火爆传播的《我不想说我是鸡》(以下简称“鸡”)最近被真正放在了火炉上。4月11日,著名音乐人李海鹰表示,围绕“鸡”制作的Flash、彩铃作品已经侵犯了其音乐作品《我不想说》的著作权,声明将进一步追究侵权责任。
著名音乐人李海鹰烧“鸡”行为惹来广泛关注,以Sohu.com为例,很短时间网民的留言就达178条。有人联想到陈凯歌诉胡戈案,把著名音乐人李海鹰看做陈凯歌第二,认为李海鹰在炒作,在绞杀原创。类似言论在网民中共鸣度很高。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李海鹰的烧“鸡”行为是不能用“炒作”二字来简单概括。
关于炒作。拿李海鹰的烧“鸡”与胡戈案进行对比,前者是个体版权人叫板机构(公司),后者是机构叫板个人。前者涉案歌曲成名已久,后者涉案素材正处在公映期,前者涉案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赢利行为,后者更多的是个人兴趣展现。两者之间有太多的不同,如果说《无极》涉嫌炒作是因为片商要影响票房的话,那么,李海鹰涉嫌“炒作”就显的毫无卖点。因此,把“炒作”帽子的扣在著名音乐人李海鹰头上,显得很荒谬。
关于侵权。这是一种典型的歌曲翻唱或改编,类似作品在网络中流行很广泛,比如“后舍男孩”的“后街男孩”歌曲系列等。我们不否认制作者的卓越创意,但是,从著作权保护角度来看,当使用他人作品脱离了个人学习、研究目的,那么,就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对于“鸡”来讲,它不仅未经允许,而且还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观恶意非常大,其改编、传播和赢利的行为都构成对李海鹰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关于创意。我相信,大多数看过“鸡”的人都会竖起大拇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血案”)也是如此。但是,观众似乎忽略了一点,如果没有李海鹰的《我不想说》,如果没有陈凯歌的《无极》,那么,“鸡”和“血案”就毫无价值可言,大家也看不出其笑点或卖点在那。
很明显,“鸡”和“血案”等类似改变或恶搞,其正是建立在对原有作品或合理或夸张的引用,才取得了成功,如果观众大脑中没有《我不想说》或《无极》的印象或感受,那么,上述作品根本无法取得如今的效果。他们所有的成功都是建立在原作者作品创意之上,并与原作进行鲜明对比。
关于原创。音乐人李海鹰的起诉已不再是个别现象。4月7日,杭州原创音乐网站“娱乐基地”诉Baidu.com、Yahoo!和新浪索赔共计1500万。而在更早之前,围绕彩铃制作,各大门户包括手机厂商都已屡次被诉。
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传播秩序已经到了必须重构的时候,如果把李海鹰的行为只看做炒作,那是一种典型的“短视”。就象笔者联合赵占领、赵福军诉博客网案,其内部人士把我们的诉讼行为概括为“极度无聊”。
博客网内部人士的总结以及网民对李海鹰烧“鸡”行为的反映,都表明中国互联网缺乏作品良好传播秩序和意识。
李海鹰烧“鸡”不是第一例也注定不是最后一例,风起云涌版权保护风暴正在悄悄逼近中国互联网,呼唤原创保护版权是中国互联网第二个十年发展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