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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尖峰论坛实录
网友【老编】 2006-12-02 20:30:33 分享在【时代发展的印记】版块    1    1
9月28日,由通信产业报主办的“2006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尖峰(在线)论坛”在随着无线宽带等数字是传播手段的成长,和娱乐、音乐这种产业结合起来,创造了一个新的非常重要的产业,这个无线娱乐产业、无线音乐产业对于电信业来说,对于娱乐业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论坛旨在探讨数字音乐的相关重要话题。新浪科技现场直播。

以下为论坛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请通信产业总编辛鹏骏致欢迎词。

辛鹏骏:尊敬各位来宾,首先非常高兴今天下午在这里共同探讨数字音乐版权相互相关问题。首先我代表通信产业报对各位来宾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实际上刚刚在上个月我们举办第二届国际无线娱乐大会,在这个会议上我们就无线、娱乐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事实上这次会议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业者表达出来是否我们继续关于在无线娱乐当中的数字版权保护给予更多关注?事实上,随着无线宽带等数字是传播手段的成长,和娱乐、音乐这种产业结合起来,创造了一个新的非常重要的产业,这个无线娱乐产业、无线音乐产业对于电信业来说,对于娱乐业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是一个新的产业,这当中数字版权保护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重点,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这需要更广泛业者一起讨论,所以我们今天特别邀请了版权保护部门的领导,邀请了电信运营企业代表,邀请了SPCP邀请了数字音乐提供商,提供数字音乐版权方案提供者,我们一起讨论,我们有一个理念,我们在上个月举办这个活动,今天我们继续举办,这样不带公理参加这个活动,就是表达我们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关注,我们一个论坛,我们经常举办,通信产业论坛,我们主题是“在思想天空飞翔”,就是业者在一起讨论行业关注话题。记得上次娱乐大会的时候,轮回音乐队的在会议上专门发布了他们首款MV大江东去“卷起千堆雪我们希望今天论坛成为数字版权保护无线音乐发展一堆雪,共同营造一个产业更大发展。希望今天我们能够畅所欲言,因为我们今天是一个专业小型讨论会。我们能够有建设性的讨论业者关心话题。谢谢。

通信产业网主编赵毅:我为大家主持这个论坛。

首先非常高兴各位领导、各位业界近影能够参与这个论坛讨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嘉宾:

中国音像协会秘书长朱禾,大家欢迎

中国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信息生产处处长段玉平

音乐著作权刘平先生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郭玉忠先生。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赵子忠先生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理事会理事余刚先生。

中国知识产权报主编李启章先生

中国联通业务主管黄瑶小姐

中国移 动项目经理曾琪琪小姐

中国移 动研究所项目经理路晓明先生

中国移 动集团业务研究所项目经理郑冬冬先生

赛龙国际控股公司高级副总裁刘俊铭先生

爱可信产品总监王乐天先生

中星交网产品不总监方征小姐

Sony Ericsson产品营销部经理常红鹏先生

到会的还有:通信产业报总编辑辛鹏骏先生、中国电脑教育报副社长蔡烨先生马上到现场。

此次参与圆桌论坛报道的还有徐超,欢迎。新闻记者徐平,还有新浪在线直播,欢迎。通信产业网编辑周雪王力杰欢迎。

接下来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论坛主要话题:

这个话题贯穿整个圆桌论坛始终数字版权保护中国政策法制感到环境、

数字音乐版权

数字版权保护中使命和社会责任

看来这些话题给我们任重道远责任,在市场角度来看,自2005面以来数字音乐市场发展迅猛,专家预测在06年我们产业总利润达到41亿人民币。这个市场利润空间、需求空间很大。我们先讨论一下针对保护音乐出版单位真正实现利润增长作为国家主管版权领导机构我们请教段处长对未来庞大市场需求空间,我们主管部门如何实施监管计划?

谢谢。

段处长:大家下午好。在来之前,我已经和通信产业报同志讲我不先讲,因为我主要想听听大家意见,现在点名了,我简单地介绍一下情况:

实际上现在大家知道,数字运用给我们现在生活带来了应该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大家如果离开了数字特别是信息网络的使用,可能我们大家都感到很不方便,我们从是信息平台上能够获得大量的咨询,应该说数字技术包括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便利。刚才主持人讲到2010年数字音乐市场将达到127亿人民币。确实这个前景大家都非常期待,在这种情况下,就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应该说数字技术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从80年代中后期已经开始了。随着那个时候,在中国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并不是很快,但是在8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上已经开始讨论数字和网络技术给版权带来的挑战,经过十几年的讨论,经过世界100多个国家专家进行讨论1996年产生了世界知识产权新条约WCT、WTT。基本上确定网络环境下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保护规则,应该这么讲。实际上确定以后,特别是在中国很多专家对之表示怀疑,因为我们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候,是否要把网络传播确定作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网络传播权是否放在著作权法中?引起很大争论。特别是作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人认为,版权不应该成为技术发展的瓶颈,有人讲,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动摇版权保护基础,当时有人认为是这样的。就是对在数字环境下是否还要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作品表示怀疑,当时很多人提出:网络是海量使用作品,不可能在一一地找作者授权,授权的前提应该改变,就是说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作品,1996年国际规则已经确立,使用作品无论是在传统环境还是网络数字技术环境下,首先要经过授权,另外要支付报酬。

在2001年中国著作权法大家知道,是199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产生了,经过十几年到2001年我们对这个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改,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网络传播权,但是在2001年的时候,我们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应该说发展得比较迅速,特别是从1998年开始,我们这种政策方面有了变化,这种网络技术发展是非常快,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01年修改法的时候,应该说我们还没有完全把数字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看得非常地清楚。所以在2001年法中大家看到第10条确定记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第58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另行制订;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完毕,中国版权局开始着重修改工作,经过四年多时间,我们在今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在今年五月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大家知道的。

我看大家准备的稿子里面讲到:从今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这个著作权法生效,这是首次定性。这种说法不准确,2001年的时候我们著作权法当中就规定了作者、表演者、录像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规定得非常原则,就是一句话。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以后,它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的规定,它不光是对权利的保护,其中对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特别是对ISP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实际上,虽然法律从2001年开始规定,无论是作者、表演者,还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是否真正地得到实现?应该说在中国还有很大的问题。如何实现权利人在法律上赋予的权利?应该说是目前中国数字传播的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面临着比较多的问题。无论是在网上传播数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软件等等很大程度上应该是没有经过作者的授权。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进行使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版权局应该说是非常重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在1992年中国我们就有第一家音乐著作权信息管理协会,就是唯一一家信息管理协会,大家对集体管理概念可能比较陌生,我简单地讲一下为什么通过集体管理形式,传统、数字环境下作者一些权利应该说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是无法通过作者个人实现,比如:现在背景音乐使用,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作者无论是活表现还是机械表演,都要经过作者许可,事实上在现实中不可能词曲作者知道什么地方在现场表演他的词曲,什么地方在机械地是比如背景音乐在使用他的作品,他是无法知道的。对使用者来说,他也不可能唯一地找到权利人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集团管理组织集中这些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实际上,集体管理制度在国外200多年历史,运转得非常地成熟,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虽然1992年有机体管理组织,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1990年没有在著作权法规定任何集体管理条款,还有人们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被大家认识到集体管理重要性。事实上在日本、欧洲对于音乐作品的传播,都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这个大家可以在国外考察的时候能够得到这方面信息。

那么,从中国版权局来说,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是一方面实现权利人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能够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广大公众的利益关系,为什么?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的标准要经过中国版权局公告,大家通过卡拉OK的炒作大家对这个集体管理有一定了解了。目前我们了解到很多公司也正在试图起到积极管理作用,他们大量的购买权利人的版权,购买以后向使用者大范围发放许可,并且收取报酬,从国家版权角度来说,这是一种集体管理行为。因为如果说作为一个公司一个代理的身份,它可以权利人手上拿到这种专有的权利,现在很多公司也是所谓取得作者专有使用权,但是无论是法律、还是中国版权局在相关政策中对专用使用权首先自己使用,否则自己就不是专有使用。自己不使用,却大量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实际上你是一种集中管理权利的方式,在任何国家集体管理组织都要经过政府批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集体权利由国家控制,某种程度上有垄断性。实际上我们从数字音乐传播形式来看,使用者也存在着很大困惑,因为他不知道到哪儿去取得授权,不排除有些使用者是获得非法利润为目的,而且故意地恶意地不经授权使用非正版,不排除这种情况,但是大部分使用者是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授权,合法地使用作品。但是如果说这种权利如果垄断到一个赢利性的机构,那么以赢利为目的的这种机构,对于使用者来说我认为是不公平的,他完全可以以垄断的权利来向使用者索要高额利润。所以在这方面中国版权局一直在努力地建立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们1992年建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5年12月份中国版权局批准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现在我们正在筹备文字的集体管理组织和摄影集体管理组织、电影集体管理组织,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以后,它们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但是它首先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然后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最后获取报酬发放权利人。

通过这种途径,我们想规范整个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方式,大家无论从权利人还是使用者来说,我所说的使用者就是SPCP都非常地困惑,在音乐市场上也非常地困惑,作为一个音乐作品,特别是是已经形成了CD音乐作品可能面临着是三个权利人,如果在网络传播、或者数字传播的时候,面临三个权利人的权利要求:首先是词曲作者权利人;第二表演者,但是表演者在行业惯例来说,他一般在制作CD的时候,把一些权利已经转让或者通过合同授权给唱片公司行使了;第三就是唱片公司。就是音乐出版商,对使用者来说如何能够在使用一个作品的时候,同时取得三个权利人许可?对使用者来说确实非常困难。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跟我们合作,搞了多次研讨会,来讨论如何解决数字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在目前来说,在整个使用方面在中国现在阶段应该是比较混乱的。但是我想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特别是通过我们集体管理组织的这种努力,逐渐地规范使用音乐作品这个市场,最终能够达到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我们这种传播者、SPCP也能够有合法的授权渠道,使我们的广大公众能够接触到更多、更好音乐作品。使整个数字产业能够得到良性的、比较规范的循环,我想这可能是大家最终的目的。

所以我想今天更多听听我们权利人代表,我看有些唱片公司也参加了,也包括一些SP或者基础运营商CP都到了,听听大家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数字版权方面问题。谢谢大家。

(热烈鼓掌)

主持人:感谢段处长。今天我们这个会议是圆桌论坛,大家在轻松环境下可以各尽所言,段处长最后提到了,希望能够听到一些产业链其他环节,比如运营商以及代表给我们提供更多新鲜的信息,我们接下来请牛总给我们谈谈您在这方面意见,我们公众方面版权意识可能越来越加强了,在这个薄弱到加强环节当中,这个过程中,肯定我们整个产业链会有一些新的考虑,你从这个角度帮我们提供一些新的信息。欢迎您。

牛安东:其实爱可信传媒也是国外运营商运营商业化比较成功技术和国内一些移 动通信运营商和现在拿3G运营商进行合作,我们在这个过程非常关注唱片业现在的发展状况。从去年统计数据来看,中国的整个是活跃的互联网用户数大约是在5、6千万样子,我们曾经计算过,如果按照唱片业对整曲下载应该是4到2块钱计算,实际上中国大陆整个唱片业每年因为非正版损失达到将近一百亿,这对于唱片业来说这是一个天文数字。对于任何一个唱片公司在中国大陆来说,他们每年的利润如果能够达到3、4千万这就已经是让人们感觉满意得了,他们毕竟在中国大陆地区整个运营权并不高,从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非正版泛滥的时代,也是摆脱CD之后,数字化网络对非正版在没有版权保护情况下提供了一个更好发展技术,这个技术是畸形的,不是我们所期待的发展,在移 动互联网情况下如果控制不好的话,可能更麻烦,会让整个唱片产业感觉未来一片渺茫,刚刚段处长讲得很好,实际上作为我们技术提供商来说,我们非常关心是如何能够把我们技术利用好,为版权保护作出相应贡献的时候,把整个内容产业做好的同时,我们也希望获得一种良性回报,只有唱片公司有资本、能力得到很好回报,创造出更多更好更优秀作品之后,我想产业链才能实现共鸣。

作为爱可信传媒我们是学习来得,主要目的是想分析清楚:在中国大陆市场环境下,一个运用技术开发商在这个特殊环境下,如何能够确立自己市场定位,如何其唱片公司合作,如何协助、帮助中国移 动通信运营商移 动互联网时代作出自己的贡献,为正版数字发行作出贡献,我们今天其实也是想多听听大家意见。

主持人:感谢牛总。我们很好奇的一点就是:今天我们大家能够产生这个主题“保护数字版权振兴正版音乐”因为我们在目前市场很关键一点是:公众对版权意识是否浓?是否有真正的版权意识的建立?跟我们产业很相关。我们今天请互联网协会的郭玉忠先生,我们特别想听听您从这个角度帮我们分析一下,如何能够培养公众正确的版权意识?谢谢。

郭玉忠:在这儿可能我得重复前面两位说的,我今天来的目的是学习。刚才把题目拿到了,我这么想,从今天这个论坛或者这个大会方式来看,我们主要是说两个话题一是保护,一是振兴。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我们这个联盟从筹备到成立主要的中心思想就是这个,在振兴上我们考虑国内唱片业,或者是权利人来说,包括网络时代作品,像FLASH从产品种类、形式来说谈振兴有点早,应该说我们一直作得不错,只能说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畸形发展,那么在版权保护方面,谈到这儿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联盟。

中国互联协网协会联盟2004年筹备,2005年1月份在中国版权局信息产业部支持下05年1月28日正式成立。当时段处在会上给我们作了指示,也是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作为一个社会环节,在这些工作中我们大量解除了产业链当中的运营商,一些SP包括权利人,这三部分是我们联盟主要成员。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在保护网络权过程中,决不是产业当中一个环节能够做好,就能够把整个产业做好的事情,这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产业链当中各个环节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当中,像我们现在接触的运营商,无论是从信息产业部还是在座的,还有没在座的运营商,实际上在自身业务发展过程中,比如说,由原来传统电信公司和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变过程中,我们清晰感觉到:运营商在做着很多转型的准备工作,包括他们也作出很多有益的尝试,这当中运营商层面来说,他们和我们交往中没有版权保护,运营商日子也不好过。前期有些SPCP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获得一些非法收益。随着民众、权利人意识崛起,包括运营商自身业务的规范,逐步地这些现象我们看到越来越少了,前端时间新闻报道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对SP的一些审核包括一些工作方式从很多业务渠道、业务方式作了比较明确、细致的规定。给了一些原来钻空子的SPCP几乎没有太多生存空间,这从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规范了这个市场。刚才谈到像电信运营商他们转变自己的角色,像提供商提供服务转变过程中肯定拥抱大量的具有正版作品的权利人,与他们合作。我想通过市场选择和企业、市场转变转型他们在这次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已经做到了保护正版,这完全是业务推导,也是他们自身业务进步、改变、在转型过程中,给我们创造了一个比较好版权保护环境。

像SP这当中,大家看到现在在资本层面,一些SP著作权人、著作权机构或者一些唱片公司采取资本层面合作,合并等等,还有一些自己办一些公司,创造意义SPCP情况也在改变,他们由一个作品使用者变成一个作品,刚开始是创意、制作使用,他本身就具备了权利人很多基本特征,大家说CPSP非正版很多,他们由非正版者变成权利人,这也是一种对自身保护,也是一个业务在进步,在整个产业过程中出现对版权保护很有益的现象。那么权利人像刚才段老师所说,国际上版权人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进入以后他们无法看到中国市场,也希望把他们产品能够在中国巨大市场当中能够分到一杯羹,他们主动找过来,据我们国内一些权利人也在增强自己技术使用,他们并不单纯只是一个电影制片商,他们在发展过程中已经考虑网络无线给他们的收益,他们在向销售层面作出很多尝试努力。大家从版权保护三个方面看,会看到网络版权保护整个产业形态、业务模式都在发生变化,非常可喜的是我们看到很多积极因素,我在这儿说各种保护,确确实实是产业链当中大家是竞合过程中自然产物,这对单纯喊保护、抵制更实际,这样大家能够挣钱,能够实现共赢。这是我的体会。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谢谢郭老师,从刚才嘉宾讲话中我们突出三个字运营商。在整个产业链过程中运营商地位无可取代,他是主导我们像SP CP政策性内容,今天谈我们请了中国移 动和中国联通代表,我们请路晓明先生给我们讲讲。前端时间,刚才讲由我点名,接下来希望有想发言的嘉宾能够踊跃发言,从路晓明先生这边开始。

路晓明: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我想主要从技术方面谈。我们现在在考虑、分析各个厂家DM方案,我们现在主要是分析各个方案安全性、用户体验,从这几个分析考虑DM方案,但是我们现在作为中国移 动来说上DM很必要,各位已经谈了,采用版权保护对移 动来说能够获得更多资源、更丰富资源。如何保证版权安全性?保证用户使用的时候不会,对用户来说障碍不大,影响用户体验,这很重要。我们正在研究分析各种方案,包括OM标准,现在处在这个阶段。从技术方面来说中国移 动情况。谢谢。

主持人:黄瑶。给我们介绍一下中国联通这方面一些思考吧。

黄瑶:谢谢主持人。我来之前了解了一下作为我们业务审核方面,在我们业务审核对SP进行管理的时候,感觉这块我们管理比较严格,但是可能很多时候我们就只能从他们提供的一些文件来获得信息,在深层次来说他有没有使用电子版权的权利?我们就没有一个更好的方式进一步确认了。所以可能这是这次开会主要学习的地方。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提到路晓明先生给我们提到DM方案!对 很多厂家来说,这是讨论重点。我们请源泉、赛龙代表能否给我们诠释一下DM系统,包括目前在中国市场定位,国际市场中地位?请代表发言。

刘俊铭:谢谢主持人。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数字版权保护必须要有DRM做领导,而且我们也面对DRM也多种标准,像爱可信有自己本身标准,包括WINDOWS自己标准等等。WEB2.0今年3月份公布,成为一个比较规范标准。我相信在终短厂商来说他设计手机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标准开发、研发。在数字版权保护里面我觉得最基本的是:每个人对版权保护意识和教育是很重要的。比如说,也许各位嘉宾到Hong Kong看过一个广告片,他们是从很小年龄引导学生,比如说一个小男孩弹首歌给妈妈听,妈妈赞赏。姐姐说不是这样,弟弟是抄我的。它不是原作。这个意思就是哪怕是一小部分你也是属于抄写,这是违反Hong Kong基本法。这是不对的。这个问题同样会产生我家中,我有三个孩子,大儿子喜欢画画,女儿创意不够,老师看这个画他学画,他抄哥哥的,哥哥说:妹妹老是抄我东西,这怎么行?我觉得这种意识和教育要从个人本身做才是正确的。既然今天在无线领域上有一个OM标准,包括WINDOWS标准,DRM标准,我觉得无论是运营商还是中国代表都应该深入研究如何把它变成中国标准化,来领导整个行业,这样才能走到一个正确方向。否则的话每家公司都有自己一套标准,你永远没有把它整合起来,这个方向越来越畸形,越来越远。我们今天就不可能坐在一起说如何达到共识。所以这点很重视。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总。接下来我们游总诠释一下这个领域

游总:我首先想说我们公司不叫源泉科技,大家印象比较深,因为我们有一个基础平台,实际深我们名字是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们核心业务是数字音乐版权发行推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非常清醒的一个最重要的信念是:在数字领域、现在IT互联网时代所有体现包括音乐作品、其他娱乐文化产品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是唯一灵魂和基础,如果没有版权所有作品就在市场上、商业上没有价值,所以我们不认为版权是门槛,或者陷井,或者是障碍,但是我觉得这个认识在我们实践中非常清醒。为什么我们会应运而生?大家知道传统唱片公司习惯于传统的推广、销售宣传渠道,就是我们知道的“物理介质的东西”遇到互联网时代,唱片公司很困惑,首先他们不能保证自己版权,虽然XDN有很大非正版,但是至少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断打,在数字领域是瞬息千变,可以延伸很远范围,对于传统唱片公司来说,基本上他们没有很多办法,这在国外也是如此。

另外一个问题是:SB,就是在这个产业中,他们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版权管理和法制环境,面对着非常复杂的版权问题,我们从去年一直听到种种诉讼案件和纠纷能够看出,甚至从事版权保护的中介机构和组织都会不自觉陷入这个泥坑,甚至有官司,很大是无意。对于SP来说管理保护版权也是一个很大难题,所以我们觉得我们作为一个中间推广、发行机构,我们力图用我们非常柔弱的力量希望使整个产业链能够实现一种市场决定,因为今天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市场化。音乐每首歌,每个因为产品市场价格究竟是多少?最后应该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构、或者某个版权公司决定,他们定不了。如何能够实现市场平衡?我们知道一直以来由于非正版的猖獗,使得唱片公司对于互联网非常地头疼,对于SP充满了不信任感,所以SP们报怨收高额的保险费的原由是对SP不信任,对于市场前景的危险性他们觉得风险很大,所以他们把所有的希望、把所有的危机能够转嫁到SP上,这样我们看到产品无论卖得好不好,卖得不好是你的事,卖得不好不管我的事,这是传统的销售思维。我一次批发,是否卖是你的事。作为SP要冒很大风险,我们知道一个版权能够达到1200万天价,不要说对大企业,对中小SP,对大SP来说也是难以承担,而且他承担的风险很大。这种情况下我们感觉这个产业链不健康、不顺畅,为什么?这是由来以久,所以这种环境其实是不正常的,但是从我们自己的实践中,我们是一个新兴公司,我们感觉我们的环境、法制化变化非常迅速,去年初,如果你去和一个SP或者一个网站说你侵权了什么公司的权利,从去年下半年尤其今年大家知道从10月11月合同联盟非常多,实际上大家都是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有效的渠道或者有效的产业链,哪怕是局部、封闭的能够使得版权能够得到有效巩固和有效使用。所以我们感觉一直到今年,包括司法环境在非常地地改善,这对我们来说绝对是非常有利。因为整个产业链要健康成长,需要整个产业、整个行业参与者共同努力。从我们角度来说,我们是在三各环节提供服务,一是版权确认,大家从报道中看到:我们打了几个官司都是在去年起诉,今年托了半年,几乎一年时间才判,这和法制环境、司法环境快速发展有关。从司法判定来说,为什么我们会胜诉?因为我们看到这几个官司来面,一步比一步更加明确,究竟如何确认版权?这个看起来很简单,周杰伦就是周杰伦,张学友就是张学友,实际上在市场上很复杂,知识版权、著作权、链接权也好,有时候几个公司分享,有时候是几经更迭,真正要确认很复杂,甚至我们在起诉中,有法院提出:你们必须拿周杰伦亲笔签名才能确认。海淀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第一次引入OP概念,和国际接轨,它的很快重要,我们XP我们唱片公司很多不懂得用OP保护使用利益、版权。不知道在自己XP要写上OP谁谁谁,结果在举证过程中非常无力,等于自己权利没法得到保护。所以我们认为第一步是版权确认,就是获得授权甄别下很大功夫。其次是监控非正版、打击非正版。因为刚才我们第一个说了,如果没有版权保护,所有东西是没有价值的,实际上监控非正版保护自己版权应该是XP责任,如同卖豪华轿车,别人可以卖很低,国际上一些厂商对自己品牌保护很严格。唱片公司应该保护自己版权,唱片公司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尤其作为中小唱片公司他自己已经忙于自己非正版,应付不过来,而且他们经济有限,他们要去发掘歌手,包装,演出等等。他们本意应该在创作,他们没有这个能力,何况刚才说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他们更加无助,他们对日新月异技术的技术,如何监控、如何打击根本是一筹莫展,我们作为源泉代理公司首先帮助唱片公司,这对他们买版权、交版权税人是公平的,另外对于我们打击非正版对真正坚持使用正版SP是一个保护,而且也是分担他们东西,因为他们用不着直接面对大唱片公司,花高额费用买什么歌。比如刀郎的没有成名,谁也不知道他的歌能够成为天价,也许买了以后肯定不值钱。作为健康唱片公司应该是分担共担,有利共享。我们希望通过我们努力能够达到这个目的。

最后我们保护记费功能。我们觉得对源泉来说,我们内部发展有技术平台,这是独一无二。我看过报道,朴树拍卖,他的一首歌是《白桦林》在彩铃铃声当中是比较规范,彩铃和铃声收入差异很大,更不要说在互联网领域或者其他领域非正版现象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并不是说那些SP没有版权,他们有版权,但是谁能知道他下载了多少?是什么价格下载?他收入是多少?这些没有人可以提供给你XP,这方面我们觉得我们在做努力的是: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公开的透明的使各方知道我在这方面,根据我们合同、协议我们各方很清楚我应该收入多少,如果我只卖几千块钱,也许XP只能得到很少,这应该是很透明的。大家是公平的。我们觉得要走市场化道路,这种技术很重要。我先说这么多。

主持人:我之前了解了一下,源泉这边对《大长金呼唤》独家代理?

游总:我们一般拿到的是著作权,世界杯也如此。这个权利由新浪拿的。我们是著作权人。

主持人:我想请教:加入版权保护的一系列之后,可能在一个铃声下载的产品中,他的成本是否有所提高?这部分成本是否转嫁到公众身上?

游总:不明白的意思

主持人:加入版权受理环节。

游:我想问一个SP和BMB谈世界杯歌,他应该如何谈?如何拿到?

主持人:我是说目前这种状况和以后有独家代理还有授权的模式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是否会有一部分成本增加?

游总:对消费者而言?

主持人:对于我们本身也是有一部分成本。

游:对SP还是消费者?

主持人:都有。

游:我觉得很清楚,一块二块三块没有什么增加,关键问题是:利益分配。现在炒得比较凶的是利益分配,一个版权承载价值,这个价值是多少,各方面应该收多少?现在打得不亦乐乎。传统运营商拿走10%,其次85%应该是SP拿到,SP应该按照协议合同他应该给XP分,比如55分,37分。我们提供中间服务,实际上我们是从XP而来,我刚才说我们替XP服务,这个功能是我们XP做,我们从中间收取服务费。简单说是这样。

主持人:谢谢。我们爱可信牛总可以发表见解

牛总:有两点,刘总举生活中例子,说家中两个小孩对互相抄袭不满意。我赞成。版权这个东西,对产品核心价值尊重,并不是设置陷井。刘总说的是实际上整个社会,包括娱乐,应该从社会价值观角度牢固树立尊重版权的意识,而这种意识要根深蒂固树立,因为版权这个东西,如果说对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对其他成员劳动成果尊重的话,这个社会是一个井然有序、和谐的社会,这是版权保护根本。我觉得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是这样。

刘总刚才说到一点,整个产业链里面,作为运营商主导的数字娱乐,他们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如何要消除在用户购买服务当中的任何一个过程信息不对称,这个信息不对称造成事实上唱片公司不信任SP,导致结果是一大笔运费,SP交给唱片公司担心自己吃不饱,他变相把成本转嫁消费者身上,因为这种不是透明的结算平台出现,而且失去版权保护的功能的交易平台出现,如果说现在还是没有版权保护平台,而且交易平台依然不透明的话,这个恶性循环会一直存在,在都江堰音乐节上和几个音乐系教授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共同出现什么现象?就是整个产业链里面成本很大,移 动互联网能否把交椅成本降低,不是这样,而是交易成本提高,这远远不是我们追求的结果。所以如果说能够由运营商主导,尊重版权,而且构建一个统一的类似于一种集体竞价方式,来集体购买内容,然后购买内容不把这个内容成本一次性带风险方式转嫁给消费者身上,我相信消费者拿到每首歌成本不应该很高,而且唱片公司作他的内容发行,也会做得非常顺畅,这样价值链循环会越来越快,是加速。这给整个唱片产业包括每个享受娱乐人来说他的综合成本很低。这个很关键。

主持人:谢谢牛总。刘清,我觉得会议进行到这个时候,你有点沉默,刚才大家谈到:关于无线增值领域话题,我想了解一下作为无线事业这方面、无线增值领域代表,从你这边了解一下新的想法、信息。

刘清:感谢主持人。首先谢谢通信产业报有这么一个机会,我能够和运营商和有这么一个交流机会。我们作为唱片电影娱乐为一体的公司为版权保护很重视,同时我们在新兴的网络无线这块使用方面有很多困惑,希望和大家分享。
刚才刘总都说了,版权问题在中国可能更多地的是公众意识比较薄弱引起的问题。首先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和刘总说的提高公众意识。这是我们必须做的。我们对于歌曲发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几个问题:
首先,从词曲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出现了问题,我们发现很多SP使用的歌曲著作权都比较很不明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这些词曲作者首先对网络无线权利、自身拥有的权利不了解,也许和一家唱片公司进行合作之后,我把我的著作权已经完完全全签这家唱片公司,有SP找他的时候,他可能二次授权,这导致很多SP在网络下载彩铃的时候,他说我拿到著作权人权利,他不明白这个词曲作者已经失去了他拥有的词曲版权。比如:我们有一首比较老的歌,就是老郎,90年代是家喻户晓的歌,《同桌的你》网上一查,仅仅广东移动作为彩铃业务下载有18家侵权,我们通过18家SP交流发现,他们取得的授权并不是从我们而来,而是从词曲版权人手中直接拿到的。 我们发现之后,我们签的是专业合同,是买断性质,我们不可能找18家SP,去打官司。我们没有精力做,我们长期与SP合作来说也产生很大影响。这块我们希望包括段处长这边,通过集体版权保护我认为这非常好。
还有一个困惑在集体版权,我们特别明显地感觉我们没有通过他们途径实现自身利益保护这不是特别明显,这块我觉得作为集体保护来说。我们也是做这个行业很久了,对于上游、下游链整个流程链来说,我觉得一点我们很无奈:作为运营商来说,大家知道是通过运营商网络下载传输,对于所有无线业务当中,我们只有彩铃能够从界面上看到仅有的一些点击量,能够看到,MR,手机铃声下载,这些我们根本无法看到下载量。我们结算中,我们仅仅拿SP提供的单子,知道这个歌下载量是多少,我们完全没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明,这完全是SP提供给我们的。他是我们结款来源,我们没有办法很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保护。
还有一个问题:在运营商这块,运营商需要SP上线过程中,需要提供音乐版权的授权证明,SP拿到这个歌曲是谁授权,有工商章,运营商审核通过,大家是否思考一下:运营商和杜绝SP拿到版权证明是真还是假?或者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证明?我觉得提到一个集体保护的权利范围,我有一个提议:运营商在做这些歌曲版权的审核的时候,是否应该手上有一个在中国大陆所有发行的歌曲或者目录?他要去对照这个目录再确定提供的版权是否这家公司提供给SP的?我觉得这很必要。我觉得可以由集体版权行为出面组织所有版权商,个人词曲版权在这上面进行注册,登记,运营商可以根据这个目录判断这个是否合法,使唱片公司运营商有明确判定,少一些争议。
还有一个问题:版权对唱片公司来说,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非常头疼的问题,作为音乐版权人来说,电业可能现在3G技术没有那么发达,所以电影没有很广,但是音乐我们很困惑,我们发一个新片,像上海娱乐大会主題曲我们可能10月份发行一张专辑发布会,我们考虑到底是否应该把这些歌曲放在网上进行下载?使用?我们曾经放某首歌曲,在专辑发行一个月之前,我们想利用互联网传播,使大家试听,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个歌曲放上去半个月许多SP网页出现这个歌下载地址,我们觉得很困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一调查,他们的意思是:这是放在无线音乐强听概念上,从那上面下载,我们无从查证这个歌曲从什么地方来。移动可能没有更多精力做这个事情。我们现在很害怕在我们专辑发布之前把这个东西放在网络上,也许这样做是给大家最先感受这个歌曲的途径,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困惑,一个比较避讳的一个途径。我第一个希望:

对运营商更多地重视一下在版权方面使用方面对SP规范,采用一种方式、方法。

第二,希望运营管理协会,我们希望与它合作规范中国版权市场。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刚才我们听到几个厂商代表发言,我们了解到:实际上,中国无线增值领域版权保护一方面是有待于公众意识培养,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依仗健全法律,今天我们请到了音乐协作全刘平,我们特别希望能够通过您给我们一些讲解,了解一下目前一是中国在法律上的新的颁布,像段处长所说的,还有中国与世界上真正同行有什么差距。谢谢。

发言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今年3月接任法律部主任。之前一直在律师界做专业律师,就是说一直为中国音像著作权保护从事一个威权律师的工作,近年来从事了大量音像维权工作,包括卡拉OK一系列放映权诉讼,包括网络著作权人,包括MP3包括七大唱片公司告Baidu.com,我都是代表权利人做诉讼。我可以作为中国近几年音像司法实践一个见证人,这几年我做的案例都是处于前沿状况,说到签证人我替源泉公司牛总做见证,前几天还定法院就OP含义打电话咨询我的意见,当时没有说是什么案件,今天牛总一说我就知道了。

还有一个感触,这么多年从事著作权保护工作,今天代表协会作为一个著作权管理协会代表出席这个会议,我想发表以下几点感触:

第一,我认为数字版权保护并没有什么新鲜新鲜特别的地方,就是说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传统复制发行领域在数字环境延伸,也许面临技术问题是新的复杂的,从法律层面而言并不复杂,不新鲜。它跟原来的复制发行领域传统问题不一样,从技术角度来说很困惑,实际上本质一样。比如:拿网络侵权表现形式可以说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争斗或者竞争关系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关系,从早期的拨号上网时代,那种侵权手段的运营商已经销声匿迹,所以这种行为被法院轻而易举判断侵权。告四川天龙网是一个典型代表。后来网络服务商觉得:直接买不行了,太明显了,太赤裸裸,随着宽带技术运用,进而以深度链接作为手段,就是说在自己服务器上不用储存,利用宽带传输速度稳定性、时实24小时不断在网上抓取自己想传播权利歌曲,这种行为后来包括现在也是很盛行。后来一个案件为判后以后,网络侵权又成为很重要问题,打着P2P软件形式蓄意传播他人权利歌曲的音乐的行为,我想特别强调:如果这种行为不为法律制止,或者不被法律判定侵权行为,在座的一切努力,为了构建数字版权音乐事业的努力都是白费,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无论是深度、还是P2P侵权行为都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在中国深度链接作为侵权表现手段的是一个非常大特色,因为在国外他们网络侵权者一般是本地上载,之后直接到P2P,很少有深度链接做大链接行为的表现形式,在中国是特例,中国到到目前为止案例很少,到目前为止Baidu.com案件没有判决下来。我现在见到保护网络著作权条例出台,前几稿的发起人是网络业界,当时我很灰心丧气,包括第三稿,最后定稿出台的时候,我舒一口气,23条后半段把法律精髓和民法通则精髓守护住了,如果说没有23条后半段的规定,以前的判定包括国外的判定,当然我们没有司法管辖权,都是错的。为什么?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在他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要与提供、涉猎链接服务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我想这点守住了著作权法精神。这对以往判定做了一个肯定背书。这是有关中国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一点感触。

说到网络数字版权音乐价值链,我想相对于传统复制行业,就是说光盘、VCD、CD市场领域我觉得网络版权的产业链我认为是一个发展势头非常良好,同时相比而言非常自立,尽管网上侵权行为广泛村相对于已经烂透的复制行为,我想通过业界努力,包括权利人很重视这个朝阳产业,无论是谁对网上复制传统发行领域的版权行为不抱希望。比如:原来非正版一张卖10块12块,现在一张CD卖5、6块钱说明不是非正版越打越少,而是越打越多。复制发行领域的侵权行为越打越多。因为竞争激烈,货源多,自然而然价格下来,如果打少了,肯定价格上去,这是铁的现实。网络业不一样,基于网络行业是一个不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商人,他必须是势力大公司,他要做事业长久经营下去,基于这个经营手段所在,加之网络服务商不像那些非正版商,往传统行业非正版商他是跑不了,基于这点,无论是谁,他们一开始表现出了非常自律的,从根本上、基础工作作起,想把这个产业做好的倾向,和实践做法。包括很多网络公司都在筹建自己DRM。或者自己音乐网站,我在感受到:主动地寻求权利人授权,主动地寻求专业领域的人士意见,这点是难能可贵的。相对于其他传统复制领域来说。

我想谈谈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构建价值链条中的作用。我先澄清:我们做什么?管什么权利?我想强调的是:著作权管理组织管理的是那些著作权人难以通过个体行为行使著作权权利。就是通过个人行为难以行使权利,如果说这个权利是个体容易行使的权利,或者能够行使权利,显然不在我们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范畴。比如,大唱片公司的唱片、MTV显然在初期阶段有可能自己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可以做专门包装,包括二只蝴蝶在三个月到半年流行期不委托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委托专业代理公司、组织替他进行专项组织。无论是流行音乐还是其他作品有流行期,无论是老鼠爱大米还是两只蝴蝶,过了流行期还是会到集体管理协会,到时候没有公司愿意为他进行推广。这是集体管理组织与其他代理公司管理权利的区别、分类。

第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做的事情包括现在正在筹建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未使用者包括网络提供服务商权利人之间建立一个有效链接的平台,我想他做的工作就是替在座的业界,就是互联网业界省一大笔精力财力,替业界省事,如果说音协与产业界建立良好关系,能够解决绝大部分产业来源,同时可以解决权利人授权问题。

另外中国司法实践和行政保护目前最大一个问题是:一定将两者就是著作权司法时间和中国中国著作权行政管理一定合拍,不能南辕北辙。就是说用司法判例不能给制造一个虚高、脱离实际的判例,而支持权利人追求不恰当的权利。这个局面在改变,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没有深入开展成气侯的状况下,这种司法判例有它存在的前提和可能,但是如果说国家为了培育集体管理组织部应该使国家司法判例位于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定位不能相脱离,而应该互相促进,不应该南辕北辙。

刚才一位嘉宾说授权权利在实践中授权不明,或者不能确认到底授权是否真伪,我想这是义务问题,使用者使用别人著作权益要注意义务,这个义务理所当然因此由使用者自己行使或者履行。也许有公司说凭一个授权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如果出现虚假授权这个法律责任肯定由使用者承担,因为你失查,你没有尽到这个义务,你没有发现真伪,这又涉及到授权公信力问题,我想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显然要大于或者公信力远远高于其他组织,这是我们协会包括其他国家音乐管理集体组织的证据公正性公信力所在,就是说我们集体管理组织的是授权显然公正、公信力效率远远高于一般的不知名的授权。我想这是一个具体问题。

今天我说这么多。谢谢。

主持人:谢谢。我想今天有一个主要议题:数字版权保护在企业使命,包括社会责任两个层次上我们目前还要进行重点讨论,我们今天也请到了知识产权研究理事会的余刚理事,我们特别希望能从这边了解一下,您对这个问题包括社会责任是怎么考虑的?

余刚:谢谢主持人。刚才大家提到很好一点:全面版权保护意识,不管是版权保护意识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觉得中国的民族在传统意义有一个问题,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我的东西就是我的。刘先生说,在家庭中小孩创作了这个问题,我在美国工作的时候,也是如此。在美国做软件的人,从来不会互相交换,从来不会,包括买的CD,我记得我太太曾经想看CD说我上网租,我女儿说这样违法。这是深入人心的,没有人可以复制别人东西。这是全民意识需要提高,不仅仅是版权,还有知识产权都涉及。

中国人传统理念中认为无形资产和服务不值钱,如果买一个房子值100万、50万,实实在在,如果付给带你买房子的人3%服务费的时候,你不愿意付。包括法院、公安局,我们曾经做一个案子,海淀商业秘密保护在全国有名,我们说这个技术值100万美元,有人敢拍板,但是有人说偷自行车,有人说立案。他们很坦白地说,就算立案,到检察院可能返回,到法院我们在一中院,北京市做知识产权最好的法院,他也会说这种案子难度很大,很难确定数额,很大情况下,几次劝告我们退回,不要做。或者干脆做刑事,做刑事困难更大。这方面我觉得公民的道德意识、法律普及知识方面我觉得有大量工作需要做。

第二,我觉得刚才刘律师谈到,版权法律保护,我非常同意他的观点,其实版权保护和数字音乐保护从本质来说没有什么变化,是形式上变化,比如说在数字空间上提供一个平台,我可以把这个音乐上载,但是我自己并不销售,别人下载,表面来看我并没有直接获取经济效益,而且是个人下载,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来说,只有在赢利的情况下,我们才会行使这个责任。大部分个人不赢利,拿来并没有赢利,间接给这个网站带来很多好处,可以上广告、提高知名度等等。从国内外情况来看,我觉得刚才刘律师谈到,国外案例一从开始到现在,到MP3无一例外支持了权利人利益。在这点,我觉得大家讲得很好,这是一个大家的活动,如果说仅仅是支持权利人利益,而不对公众进行教育或者给他们一些知识,我觉得这不行。像一个人天天报怨我在中国这么多非正版,我经常讲一个非正版卖价钱和美国一样,260美金,在中国贩毒一克多少钱?这又没有杀头的罪,如果是你你做什么?毫无疑问什么挣钱就做什么。这是利益平衡,我觉得这个平衡需要大家认真考虑,不仅仅是是权利人说我的权利值多少钱,我一定要保护。使用人说:只是想免费使用这个东西,应该找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考虑传统、法律保护,一方面考虑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何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同时能够兼顾全人类利益,我觉得这是很大课题。

还有一点,具体的发展趋势和手段,我觉得从发展趋势来说,像日本有下载积极性,我觉得这是我们非常值得借鉴的做法,还有集体版权保护组织,我觉得在美国、法国、德国都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积极上这不仅仅是在版权方面,我作了很多专利,我们专利中有3C系统,3C集团把利益做到一个联盟,最后收取许可费,之后分。中国做一个VS系统也是一个道理,我觉得版权集体保护组织我觉得是很好形式,很多版权人没有知识、时间精力天天打假,有一个组织把版权问题集合起来一起做,我想可能会起到很好作用。
谢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我们今天请到了传媒大学的赵老师,上次无线娱乐大会赵老师给我们一个非常精彩演讲,今天我特别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在我们传媒大学里面,针对现在版权保护包括从意识、我们专业课程设置上,是否有一些新的改善?提高?或者一些新课题在这个环境下和大家交流一下。

赵老师:大家好。非常感谢收到论坛邀请。关于数字版权的问题,我一直在研究,我个人研究方向是数字内容产业。前两天参加了中国互联网大会的年会,在数字产业中,版权问题是核心问题。但是现在这个情况,我觉得首先从脱离音乐的角度看现在环境,原先大家很清楚,清楚的是什么?唱片公司搞音乐,出版社搞图书,电视台做节目,技术确实带来麻烦,技术一来,那么乱成一团。首先互联网多媒体的技术会把所有东西变成文字、频、视频,传统区分很清楚体系突然不见了。不见了以后,整个体系也发生了非常混乱的变化:

首先政府管理部门里面,原来广电、电信、出版划分很清楚,现在内容版权把这些部门全部包括进来,包括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宣 部等等,这是政府方面问题。

在产业力量方面也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移动、联通,电视台!有限网公司出版社互联网站大家突然成了一个圈人,开时候,大家见面机会很大,我频繁参加电信、广电会,和新闻会,我觉得所谓这些运营商大家突然坐一起讨论问题,讨论的时候,和谐的时候不多,不和谐的时候很多。

更麻烦的是:消费者也变得非常复杂,一个消费者突然被很多咨询包围着,原先媒体很少,看看电视、报纸就可以。现在形式很多,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管的消费者制造业、MP3、MP4、手机等等很多,这是一个比较混沌状况,这个状况下我们讨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就是数字版权。这个数字版权的版是真正的麻烦地方。原来做这个版很难,我原来是雕版非常珍贵,现在这个版基本上变成个人行为,个人可以弄一个版,就可以把这个版印成N个版,完全是看我时间投入,我群发电子邮件可以发二万条,不影响出版社,一秒钟可以完成。这种情况下,版变得非常容易以后,个人行为进入以后,我觉得管理很复杂了。我老觉得非正版和违章行车一样,是大罪吗?谈不上,小罪吗?是很烦。违章是违章,违法也违法了。但是就是停车,怎么办?变成了一个很尖锐法律问题,这个时候,在整个产业模式包括管理机制变化过程中,国外也发生一些很大变化,像美国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美国政策大致取向就是产销一体,财富革命提出产销一体,美国的导向就是产销一体,尽量压缩中间环节,就是让消费者和生产者直接面对面,采用很多技术,我们批评的互联网技术就是在美国主导下生产的,他的生产是每个人是独立主体,这个主体有非常强大势力,不要中间组织,个人对个人。美国很多从FCC到美国整个是文化产品交易规则也好,都在往这个方向出政策,或者调整整个产业政策,我们看到很多直销模式,就是美国创建的。日本也如此,日本有一个到Q公司,他组织内容不像以前,以前五大唱片公司占据唱片市场,把几家统一起来,音乐区有几百、几千家在那儿,就是互联网链接,给你一个漂亮界面,可以在这上面卖,所有消费者变成有客,这有多大合理性?他不管。这样的组织形态对我们现在整个产业,包括音乐产业产生巨大冲击力,原来音乐产业主导是唱片公司,唱片公司负责一切,原来最怕非正版的是唱片公司,个人是专业人士,艺术家,不太管商业问题,原来保护唱片的是商业公司,现在这些公司正在迅速弱化,出版社、唱片公司这种组织再这个产业发挥作用,按照现在技术发展越来越强。谁会兴起成为新的主导整个内容产业的力量?我们会看到一些现象:像移动、联通、广电建立了很大的平台,这个平台投入是几十亿,上百亿,大的服务器、大存储,大功能这种资源的设置,远远超过以前我们出版社资产,包括唱片公司专门生产光盘的生产线,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在争夺谁会成为主导产业?应该讲现在没有出现,只是一个诸侯竞争,想成为一个主导力量的局面。

在这个环境下,我看到今天主题非常好,意识、保护、法律问题等等。但是我觉得我们对这个产业研究从我们本身来看,有三个问题,可能还是很需要:

第一,资费问题。我自己做研究时我问自己。为什么定5、6块一首歌?拼什么?大家说这是应该的。有一首歌为什么不定500块?这个消费者可能不接受。我觉得现在大家凭着逻辑在判断,我相信很多SP定价,电信定价基本上是拍脑袋出来,我见过大家做价格决策,资费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所有的主体就是分这个钱,只是5块中你分多少,我分多少,大家为比例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定价问题。价格问题现在受一个东西制约,所有人商业模式不成熟,就带来价格极不稳定,像庞龙歌《老虎爱大米》为什么不定50块一首?这样销量下去,但是利润上去了。我定5块也挣钱。这个问题变得很麻烦了,比如我们现在很多产品打包、包月、点播、定植,每个形态收取不一样。每个环节付出多大成本,这个很关键,我觉得在市场营销学里面,有很多定价方法,成本加价是其中一种方法,一个东西付出成本一块,定1.5物价局不管,定500块物价局肯定管,说这对消费者不利。版权人和运营商整治的问题,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但是在利益分配标准中第一个问题就是成本问题,每个人付出多大成本?这是一个方面。对于原创保护,原创成本不高。很多学生就是原创者,吃完饭拍脑袋出来一个创意。但是国家法律应该鼓励他们,社会管理认为原创是有价值,就是强制性地分一些利益给他。这没有什么可谈。剩下的很多运营商业机构存在付出多大成本,该拿多少钱的问题。这和我们资费有关。现在大家批评广电,也批评电信,电信比广电还难受,难受的原因是定价,我说了,打一分钟6毛,大家说开听证会,听证会理由并不充分,大家拍脑袋定下来就这样,广电也是如此。广电说黄金时段就是8万,这是市场决定,有人愿意出这个钱。这些理由和法律见证和对整个保护问题,就变成谁在这里面最有势力。这是资费问题。

第二,就是信息的问题。刚才大家讲了,很多人在指责移动、联动,说:我们到底收入多少钱?这个信息什么时候给我们?客观地讲,我们那儿有一个移动中心,专门做这个研究,移动联动不能做这个事,他们建的时候就是奔电话费,增值业务一上来,大家增值系统没有改造好,改造成什么样?要建的收费的点击的多少人?什么人看?这些信息,我告诉大家一年之内这个系统不能建好,移动联通保密很好。这个问题很关键,现在大家讲这些政策、法制建设、市场运用也好,没有基础数据这些东西都是讨论的,大家说着玩,哲学可以用,但是哲学不能解决问题,具体公布是由第三方公布。我们和联通合作,做一个小试验,他们每天数据点CP排行榜前面的是谁做的。所有管理和判断都是没有依据的,只能凭着逻辑走,逻辑不够科学。把这个数据做出来,把这个市场信息公开化,在国外为什么商业环境、法制环境稍微健康一些?就是信息是透明的,在国内政策好执行不好,这和数据不透明有关,大家不知道情况是什么,执行人不敢执行,很多管理、运用会受到影响。所以信息这块是现在保护版权、知识产权方面一个基础东西。

第三,技术问题。数字技术我一直觉得非常麻烦,二三年出现一个新技术出现,局面被打乱。比如非正版、侵权有,但是处罚没有办法,不赢利的情况下,用什么标准?我们学生现在干这个事,上传、下传个人资产就是50块钱,强制执行?这怎么办?我们说GOOGLO技术,搜索引擎技术,这很麻烦,排在前还是后?这给消费者有影响,要就点,不要就不点。现在外挂2.0这个平台不免费,这种要求对版权更是很麻烦的事。不收费,不挣钱。这种技术变化,每年发生变化,对整个格局造成一个新的洗牌,在洗牌之后,比如法制根据GOOGLO肯定不能用在外挂。政策出现,技术出现,就导致局面改变。这个研究是相对滞后的,不管怎么滞后,研究技术是一个前提。我们现在讨论的包括音乐在内数据保护问题,都有技术支持问题,我们老讲DRM。讲管理系统,实际上这个系统客观地说现在技术不能保护现在版权。现在我们在做很多问题一定程度可以缓解版权保护,现在我们做的授权技术很麻烦,比如说:我们现在国内广电、电信各自标准不一样,你的DRM好,把移动保护好,所有的东西都收费,大家就不去了。大家上广电网,管这个,那个就起来了。大家说建成一样的?这个很难。再加上现在互联网、电信,这些标准就把一波人赶到那儿。谁先建谁先死。这个很麻烦,这是技术实现,成为一个很重要问题。国家863信息化战略研讨会的时候,我出席了,其中一个是内容保护技术问题。我觉得在很多保护时候,在技术上的问题有时候是技术问题,没有技术,我们很多想法很难操作。时间问题就讲这些。我们基础性研究工作,包括资费、信息建设,这很重要。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赵教授给我们精彩的演讲。接下来从企业使命这个角度了解一下厂商这方面一些思考。我们接下来请爱可信王总给我们谈谈。

王总:大家下午好。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
我是做产品工作的,现在的议题是企业使命和社会责任。说到这个话题,我觉得近二年一直做传统工作,不台了解这些事情,但是对定义产品和得到市场需求做这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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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12-02 20:3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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