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下半年以来,电信运营商纷纷加大了对SP的管制力度。从起初针对个别违规SP罚款,到针对整个SP一系列规范制度的出台,使SP深刻感受到了寒冬的来临。而到2006年下半年,ChinaMobile更是为SP精心打造了“免费体验”和“二次订阅”等管理制度,一时间各大SP不仅业务收入迅速下滑,股价也一落千丈。
那么,电信运营商为何要在3G来临之前加大SP的管制力度呢?除了我们通常所说的规范SP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等原因外,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因素呢?本文将试图从运营商的“收入模式等式”和“产业链结构理论”角度来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一、利用“收入模式等式”解释电信运营商提高数据业务分成比例的紧迫性
1.传统语音时代电信运营商收入等式
在传统语音时代,运营商依靠接入费用(月租费)和流量(通话时长)费用实行两部制收费。在这种收费模式下,电信运营商可以从用户规模扩张和通信量扩张中获利。又由于在传统语音时代,电信运营商基本上可以不通过SP就能为客户单独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因此就不需要同SP进行相应的利润分成,其分成系数r1=1。此时的运营商收入等式可以近似表述为:
R1=T1×S1+r1×(P1×t1)=T1×S1+P1×t1
其中R1,T1,S1,r1,P1,t1依次分别为在传统语音时代电信运营商的总收入、月租费、用户数、电信运营商同SP的业务分成系数、单位语音通话资费和总通话时长;此处的总通话时长t1仅指可收费通话时长,不考虑为部队等部门提供的免费通话时长。
2.数据业务时代电信运营商收入等式
然而,随着电信行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用户需求的多样化,传统语音业务已经不能满足用户日益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在技术及用户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传统语音业务量逐渐向数据业务流量转移,数据业务时代初见端倪,业内已有众多专家指出未来的3G时代就是以数据业务为发展特征的时代。那么,在数据业务时代,或者说在未来的3G时代,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收入模式又将会是怎样的呢?
众所周知,数据业务与传统语音业务不同,仅仅依靠运营商一己之力是无法提供丰富多彩的数据业务的,这就使得SP群体迅速繁荣起来。这些SP群体不仅为运营商的数据业务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资讯,还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一些业务包装、宣传、推广方面的任务。与此同时,电信运营商需要将其数据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同SP分成,而且这种分成系数大小主要由二者所提供资源的稀缺性(垄断性)和二者所承担的义务来决定。
另外,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电信运营商大力发展的数据业务对其传统语音业务具有很强的业务替代性,其在获得数据业务收入的同时必将会有大量的传统语音业务被分流掉。因此,经过上述分析,运营商在数据业务时代的业务收入等式可以表述为:
R2=T2×S2+P21×q×t1+r2×M×p22
其中R2,T2,S2,P21,q,r2,M,P22依次分别为在数据业务时代电信运营商的总收入、月租费、用户数、单位语音通话资费、数据业务对传统语音业务的替代率、电信运营商同SP的业务分成系数、总数据业务流量、数据业务单位流量资费;此处的总语音通话时长基数不考虑其自然增长属性,依然近似等于t1。
3.两大收入等式差异使电信运营商提高数据业务分成比例成为可能
比较以上两大业务收入等式不难发现,电信运营商受到其“二部制资费”结构的影响,其在两个时代的业务收入差异主要来源于后项的流量(通话时长)费用差异。因此只有使P21×q×t1+r2×M×p22>P1×t1,才可以认为电信运营商在未来的数据业务时代所获得的“相对收益”并未减少。
要想实现上面等式,电信运营商有几种方案可选。
首先是提高单位业务资费。可是在目前电信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时代,电信业务单位资费日益走低,电信运营商想提高单位资费水平谈何容易。
其次是充分考虑数据业务与传统语音业务之间的相互替代性,合理控制数据业务对传统语音业务的替代率q,从而使二者收入最大化。诚然,这种方式在静态的绝对垄断竞争格局下似乎有效,可在现有寡头垄断的电信市场格局中就很难奏效了。因为即使有某家电信运营商为减小数据业务对传统语音业务的冲击,从而刻意放慢发展其数据业务的步伐,可其他竞争对手为抢夺发展数据业务的先机,完全可能去大力发展数据业务。这就不仅使该电信运营商减小冲击传统语音业务的目的落空,而且连自身也会丢失发展数据业务的最好时机。因此可见,这种控制业务替代率q的市场策略也很难奏效。
最后,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提高数据业务分成系数r2的手段来增加业务总收入。显然,相比以上两大手段而言,此种方式的可操作性最强。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如目前各省移动运营商正试图推行的“五五分成”制度那样,利用当前产业链主导地位和网络资源的稀缺性,直接通过行政管制的方式强行提高业务分成比例;二是如ChinaMobile入股凤凰卫视股份那样,积极进行自身产业链的前后延伸,逐步参与内容制作和业务应用创造环节,将原本需要SP协助的环节收归到自己的业务范畴之内,从而实现增大自身分成比例,甚至独享数据业务收入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电信运营商最近推出针对SP的一系列管制政策也就不难理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电信运营商加强管制SP,试图提高分成比例也是受自身行业发展规律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二、用“产业链结构”理论来解释电信运营商改变同SP合作模式的必然性
1.产业链的裂变和延伸拉长了电信运营商同最终用户的空间距离
随着数据业务的日益普及和高速发展,电信行业产业链出现了裂变和延伸。这一裂变和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电信运营商同最终用户的空间距离,也在理论上加大了电信运营商在第一时间掌握客户需求变化的难度。
2.网络式数据业务产业链动摇了电信运营商的主导地位
随着近几年数据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式数据业务产业链系统基本形成,各产业链实体均有机会接触客户,而在以“客户为王”的经营时代,谁控制了渠道,谁最近距离接触客户并掌握大量的客户需求信息,谁就将成为产业链的主导。
由上分析不难看出,目前业已形成的网络式数据业务产业链不利于电信运营商对其产业链主导权的控制,如果任由这种趋势蔓延,其产业链主导地位将有所动摇。
3.电信运营商要想加强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同SP的合作模式必须做出改变
如何利用现有垄断资源,快速巩固和加强在未来发展中的产业链主导地位,从而为未来3G数据业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是当前运营商的核心课题之一。笔者认为,电信运营商要想加强自身在数据业务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就必须改变目前同SP的传统合作模式,打造众多SP统一接入门户,从而牢牢控制各项业务到最终用户的惟一出口。
事实上,根据笔者的了解,各大电信运营商也确实正在为打造惟一数据业务出口的目标而努力。如当前阶段电信运营商“要求SIM卡拒绝内置SP业务”、“加强WAP门户的控制”等一系列举措正是电信运营商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具体体现。
三、未来展望
从上文的“收入模式等式”和“产业链结构理论”可以看出,当前阶段电信运营商针对SP的一系列举措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举措中蕴涵了深邃的理论根据,我们可以预测电信运营商针对SP的这些近似苛刻的管制政策不会在短时间内停止或取消。因此,对于未来还想立足数据业务的SP而言,惟有转换经营思路,在电信运营商完成转型之前先进行一次自身的战略转型运动也许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