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侵犯的实际上是个人的性自主权。这个权利名称虽然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但在2003年3月最高法作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其他人格利益,性自主权应该算在内。而当事人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完全可以就以“性骚扰”案由立案审理,性自主权也是人身权的一种。
令被骚扰者产生负面反应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的翟雪梅律师也表示,很难一一举例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但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被骚扰者在心理或者生理上产生负面反应。有的人认为还可以将是否符合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
具体到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这会因为被骚扰者的感受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不一样的反应。比如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一个男人亲吻了一个女人,这在某些国家可能就是一种赞美、欣赏、友好的表示,但在东方国家,因为整个文化背景是含蓄的、内敛的,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性骚扰。
边缘性骚扰
对性骚扰说“不”后,也有人会恐慌,他碰我一下能算性骚扰吗?她穿得十分暴露对别人是性骚扰吗……就此,记者就生活中常见的几种现象咨询了专家。
杨立新教授解释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露阴癖者对异性进行骚扰,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性骚扰;比如向对方暧昧地说“亲爱的”、“老婆”、“小情人”、“昨晚睡得怎么样”、“今晚我们去……”等等语言,虽然看起来没有涉及性的内容,意思表达得很隐晦,但只要对方不愿意,这也算是一种性骚扰。此外,偷窥别人也算是性骚扰,这首先就是骚扰,更别提偷窥性方面的了。杨教授说,性骚扰原则针对个人而言,夏天里有的人穿得很暴露,这对其他人来说并不算是性骚扰;还有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秦淮河民工裸泳,高校女生欲告性骚扰”的情况,严格说也算不上性骚扰。
14周岁以下无论是否自愿都是性骚扰
性骚扰一直是存在于社会当中的普遍现象,这次只被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
翟雪梅律师认为,这说明性骚扰还是多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无论发生在男性还是女性身上,草案中没有对受骚扰者的年龄作出规定。
杨立新教授认为,这其实在现行法律中就是有所体现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性自主权,无论他(她)是否同意,其受到的侵害都应该算是性骚扰,严重的就属于猥亵儿童。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其具有部分性自主权,比如他(她)有权对接吻、拥抱等等这些动作表态,是愿意还是不愿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权,他(她)可以对任何有关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表达自己意愿,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性骚扰,他(她)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