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埔海关所属太平海关旅检部门,查获一起旅客携带18万港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该案已移交处置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据太平海关旅检现场关员黄寿彭介绍,当时X光机监控显示,2名出境旅客的手提包内有疑似现钞的物品,便发出查验指令。经查,该2名旅客的手提包内装有1000元面值的港币现钞180张,共18万元港币,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额度,按规定必须出示《携带证》并提交申报单,海关才能给予放行。因旅客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所携带超量的外币做了暂扣处理。
为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在2003年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旅客若违反规定,最高须缴纳超量携带货币金额20%的罚款。”太平海关旅检一科吴立志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明确规定外币是限制出境物品,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因此如果携带超出一定限量的外币出境未申报,视其情节,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走私行为。
全媒体记者 曹丽娟 查雨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