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的“选举人团”
网友【读懂美国】 2020-10-18 16:20:35 分享在【美国信息交流】版块    3278    1    5

2016年美国大选,川普的普选选票低于希拉里300万张,但获得306张选举人票,超过规定的270票,最终竞选成功。

普选选票虽高,但因选举人票低而落选,这是美国总统选举史上的第五次(另四次是1824、1876、1888和2000年大选)。

实质上,美国民主并非一人一票的直选民主,而是间接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民主。

那么,何谓选举人团?美国为何采取这样的民主选举方式?其利弊何在?本文就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选举人团的产生

美国的总统选举,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选民投票,或称“大选日”,是一人一票的普选阶段。法律规定大选日是“十一月一日以后第一个星期二”。尽管多数情况下,大选结果胜出的候选人会成为总统,但从法律程序上,总统并非在大选日选举而出,“大选”的真正意义是选举产生“选举人”;第二阶段,选举人投票日,法律规定是“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有点复杂:))。总统花落谁家,最终由选举人投票决定。

所谓的选举人团,就是每四年产生一次、仅仅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产生、由选举人组成的团体。这里的选举人,如上文所谈,是由各州选民选出的投票代理人。四年出现一次的选举人团,从大选日产生到选举人投票,一般存在一个半月左右,却最终决定美国总统副总统人选。选举人团,是美建国之初由宪法肯定的具有开创性的举措,是直接民主与议会民主的妥协,也是世界上独具特色的选举民主制。

如何产生总统和副总统,是美建国之初争论最为激烈的议题。根据已有的政治经验,当时存在两种可能方案:直接选举和议会选举。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就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限于当时的信息、交通等条件,直选很容易因不了解其他州的候选人而蜕变为“各州选民只投票本州候选人”,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州候选人将机会更多,进而有可能损害小州利益,造成大州操纵小州,或者各州自行其事,最终危害美国联邦制。同时,很多代表对民主制度可能造成的“多数暴政”的恶果,心有疑惧,一人一票有可能使民粹主义大行其道。彼时巨大的黑人人口的存在,以及黑人“五分之三”的人口计算方式,也给直选带来忧虑。因此,尽管如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等代表渴望实现直接民主,但由于上述弊端,直接民主在最初的安排中还是被有意避免。

更多代表寄希望于议会选举。但议会选举遭到威尔逊等人的强烈反对。威尔逊认为,议会选举将破坏美国三权分立原则。因为,若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将导致总统唯议会马首是瞻,行政与立法难以分开。

为了维护联邦制,保障小州相对平等的地位,避免直接选举可能导致的“多数暴政”,代表们希望大小州具有相对均衡的投票权,在保证选民普选权利的同时,允许政治精英更多参与选举,制约民众。同时为维护三权分立,这些精英又不能等同于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基于这样的考虑,威尔士等人创造性地提出“选举人制”,由各州自行选出自己的“选举人”,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再次投票间接选出总统和副总统。

选举人团制因激烈的争论被暂时搁浅,1787制宪会议为此成立了“推迟事项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ostponed Parts)。最后,几经修改和妥协,代表们接纳了选举人团制,并将其列入1788年美国宪法第二条,此后历经宪法第十二、十四、二十三修正案修正。

二、选举人团的具体内容

选举人团制下,如何在各州分配选举人数?各州如何产生自己的选举人?选举人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结果是怎样的?

(一)如何分配选举人数。为均衡大小州的利益,宪法规定各州选举人的数量与这个州的国会席位数量一致。换言之,一个州的选举人数量,等于这个州的按人口数量分配的众议员人数与固定的参议员人数之和。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有53名众议员,2名参议员,加州的选举人数为55人。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加上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华盛顿特区获得的3名选举人名额,目前美国50个州共有538名选举人。

(二)各州的选举人如何产生。宪法没有规定选举人的具体产生办法,各州选举办法由各州自行确立。但宪法明确了不能担任选举人的情形:“参议员和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担任职务或者获取报酬的人,不能被选派为选举人。”(《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2节)“无论任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判,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院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下属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实践中各州选举人的产生,一般遵循两种途径:大选日时,各州选民依照此前不同政党推荐的选举人名单,直接选出选举人;为简化流程,选民不再直接选举选举人,选票上只会看到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名字,哪个党派的总统候选人获胜,也就意味着此总统候选人所在的政党推荐的选举人获胜。人口众多的大州更多运用第二种途径产生选举人。

(三)选举人如何投票。在选举人投票日,各州选举人在本州指定地点进行投票。一般而言,选举人会宣誓保证将票投给在本州普选中获胜的总统候选人。目前已有一半以上州立法规定,选举人要按照选民投票的结果投出选举人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也正因此,一般情况下,美国各州总统选举是所谓的赢者通吃结果(The winner take-all),即本州普选获胜的总统候选人,将拿到该州全部的选举人票。例如假定在今年的普选中,拜登在加州的普选票哪怕超过特朗普0.5%,一般情况下,拜登最终会得到加州55张全部选举人票。这样,普选选票不一定完全代表选举结果,理论上有赢得普选但最终输掉选举的结果,总统选举历史上也的确发生过。一般大选前的民意调查,实际上具有很强的可参考性,但民意调查的只是普选结果,而非选举人投票结果,比如2016年大选,多数民调显示希拉里获胜,实际上希拉里确实赢得了普选选票。

赢者通吃的原则,因为政党传统优势州的选票基本固化,也造成候选人对双方的传统优势州采取放手姿态,而集中精力争夺摇摆州(swing state),摇摆州的利益也因此得到更多关注。

(四)失信选举人。尽管有宣誓保证和法律规制,也会出现选举人不依照本州普选结果自行投票的情况,这样的选举人被称为失信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美国历史上出现过158位失信选举人,数字不大,事实上也没有真正影响大选结果。为维护选民意愿,各州都有立法规制失信选举人的趋势。2016年大选中,华盛顿三名选举人因没有投票给本州普选获胜者希拉里,被州法院各判罚1000美元,三人不服,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20年7月(时间够长:)),最高法院做出裁决:选举人应该遵从本州选民意愿,将选票投给本州普选获胜者。这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对选举人的司法约束。

(五)选举人投票结果。选举人投票结果在选举次年的1月6日下午,由参议院议长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公布。总统候选人获得选举人总票数的一半,也就是270张选票才能当选。如果候选人双方都少于270票,则由众议院再次投票选出新任总统,参议院再次投票选出新任副总统。

三、选举人团的利弊

选举人团制度运行两百年来,捍卫与批评同在。

此制最初形成之时,政党政治尚未成熟,党争不烈。但在两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下,政党优势州的少数民意似乎被埋没;出现选举人违背选民意愿扭转选举结果的实际情况;摇摆州的利益和政治诉求得到更多关注;更多的民众也呈现不愿被选举人代理而要求直接民主。2020年盖洛普(Gallup)民调显示,61%的美国人期望废除选举人制而实现直接民主,同比2016年增长12%。另据美国国会研究人员统计,至2000年12月已有1028份建议修改或废除选举人团制的议案,占修宪案的近十分之一。

但是,限制“多数暴政”,照顾小州少数人的利益,稳固联邦制度,保障三权分立,这些“初心之虑”使选举人团制的存在获得坚实基础。总体而言,美国国父汉密尔顿的评论似乎依然中肯,“这种方式也许不够完美,但至少是优良的。”

相信在一定的未来,选举人团制在美国总统选举中依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出处:头条号 @丫丫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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