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美国EB5项目的投资人看来,获得投资签证的通过有两个重点:
1:项目创造了10个就业;
2:资金来源于合法的途径;
当然,通常情况下,解释和批复由美国移民局认定。然而,移民局画蛇添足的重新定义第二条使局面迅速复杂化。
新规的定义:
2015年变更资金来源审核标准的横空出世,即投资人如果抵押房产获得EB5项目的投资款,则房产必须在投资人名下。
一石激起千层浪,手忙脚乱的投资人只好审时度势,纷纷更改投资资金募集方式,以便迎合移民局的审核新标准。
然而当年,有两个来自中国和日本的硬茬投资人,最终选择挑战移民局的拒绝,并最终获得了胜利!
司法决战:
这两位投资人于2015年6月起诉美国移民局,其委托律师Ira指控移民局错误地认定他们的投资不符合相关的规则解释,从而拒绝了他们的I-526申请。
并且美国移民局还错误地引用了相关条例,非法地将其新规(2015年颁布)追溯适用于他们的申请,违反了移民和国籍法(INA)。
另外,根据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该新规既既没有征集公众意见,也没有发布通知,违反了上述法规。
有鉴于此,2018年,两位投资人初审法庭获得胜诉。
USCIS的上诉:
当然,美国移民局不会束手就擒,随即上诉。
理由是,如果允许投资人以无需资产抵押获得的贷款也符合EB-5资本投资条件的话,那么投资人的投资来源将无法得以追踪,现有合法认定的标准将无法确定投资资金的合法性。
最终,今年10.27,华盛顿的上诉法院判定,USCIS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有资产来支持他们的贷款来完成投资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无论投资者是否违约,其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都将获得资本投资。
结局:
然而,这份胜利来得太晚了,很多投资人早就退出或者更换了其它资产以规避这条规定。
这则官司的跌宕起伏告诉了我们的一个事实,在美国打官司正义通常能够获得伸张,但需要耐心和坚定的信念。
出处:头条号 @唐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