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这条EB-1A移民标准的原文中使用了“薪水(salary)”或“报酬(remuneration)”的两个字眼。薪水”是支付给服务的固定报酬,一般指定期发放的工资。而“报酬”是指一个人工作之后所获得的的金钱、酬劳。虽然“薪水”的定义范围比“报酬”窄,但“薪水”和“报酬”都指劳动所得,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通用的。
总之,从法规的字面上理解,一个杰出人才的直接劳动服务所得,无论是以年薪,月薪,或者其他方式支付,都可以归入“杰出人才移民”衡量标准里的“高收入”。
但是这里路姐需要提示大家,“福利”并不包含在“高收入”之中,“福利”是一种权益保障,而不是一种报酬。它不是按劳获得的,不能表现员工的“杰出”程度,所以不能作为“EB-1A杰出人才移民”衡量标准里的薪酬计算。
只有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才是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考察的对象。
另外一方面,当申请人付出劳动后,除了得到基本工资外,还有可能获得奖金。奖金是对与生产或服务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的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获得的酬劳。这种基本工资的延伸收入实际上就是移民法上的“报酬(remuneration)”。
因此,我们认为以薪酬基础计算或者衍生出来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都可以列入杰出人才衡量标准里的“酬劳“范围。
所以,该如何更好地呈现“高收入”移民主张呢?今就来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哪些证据能有力证明高收入或高报酬?
根据以往的案例以及移民局常常要求的补充证据,能比较有力地说明申请人获得了高薪水或高报酬的证据如下:
· 申请人获得了高收入那几年的银行流水,税务表格或相似的税务文件;
· 媒体对自己或者其他同行获得高收入的报道;
· 权威专业机构编撰的领域内获得顶薪的人员名单;
· 地理范围和职位与申请人相符的薪酬调查报告;
· 证明雇主支付申请人高于薪酬统计数据的高薪水的正当性的文件。
注意:美国劳工部的现行工资信息不能独立证明高收入或高报酬,需要有其他支持性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薪酬相对于其他同行较高。
接下来我们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如果身兼多职,怎么证明“高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将论证的主要职位及头衔放在劳动类而非管理类岗位。以此前一位技术研发出身的企业高管申请人C先生为例。作为技术研发人员,C先生有很多技术方面的具体职责,而作为企业高管的工作和技术研发负责人基本是重合的,所以实际上他作为企业高管是没有什么相应的具体职责的。既然这样,也就无法将C先生作为企业高管的薪资水平与“有可比性工作职责”的人相比。
如果薪水形式多样,职位范围跨度大,如何证明“高收入”?
如果一位申请人的收入是以工资形式为主还比较好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申请人可以利用政府或其他非官方的薪酬统计报告作为参考证据向移民局进行说明。
但是实际上,很多人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会为移民申请人提供远超出常人的收入,所以也可以满足EB-1A对高报酬的要求。
不过,对于股票和股票期权,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会变得更难。申请人需要尽量收集其他相关收入数据并与申请人进行比较。
与劳动无关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可以证明“高收入”吗?
不能。前面我们讲解了“只有属于按劳获得性质的收入”才可以用来证明“高收入”这一申请主张。
所以,很多移民申请人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和资本的增值,虽然是正当的个人所得收入,但是这种收入的产生并不是源于申请人付出了任何劳动,而是源于资本的价值在市场中的波动,是各种外在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综上所述,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所要求的“高收入” 必须是申请人已经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与申请人在同领域内履行相似职责的同行的收入相比较高。根据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和分布状况,有时只达到收入中位数也可能成为合格的高薪水或高报酬。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
美国无排期移民项目、配额多、无语言要求
I类:申请人如果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重大国际知名奖项,如诺贝尔奖、奥运金牌、奥斯卡奖、格莱美奖等,也可直接申请EB-1A。
II类:申请人只需满足下列10条标准中任意3条:
① 获得过全国或国际奖项;
② 专业协会会员;
③ 专业刊物或主流媒体对申请人进行过报道;
④ 担任评委或设计过行业标准;
⑤ 有著作或文章发表;
⑥ 对行业有原创性贡献;
⑦ 享受高于同行水平的高薪;
⑧ 在工作中担任要职或发挥关键作用;
⑨ 举办过有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或演出;
⑩ 在艺术表演获得商业成功(如票房/销量)。
出处:头条号 @深圳君拓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