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经济运行与进出口管理处处长高素梅——
近几年,中国软件产业在国务院18号文的支持下,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同时,中国软件产业的结构也得到快速调整,产品门类不断增多,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因此,现行的软件产业概念、软件产品定义和统计分类已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别是,一些软硬件融合的产品与软件产业的关系、软件技术服务与软件增值服务的概念、嵌入式软件与硬件的核算方法等等,都需要我们重新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
现行统计分类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软件产业定义包括了三部分,即软件产品(包括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电子政务系统集成、电子商务系统集成、企业管理集成、金融/保险系统集成、商业/医院系统集成/交通管理应用系统集成和其他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软件维护/培训/咨询服务)。
首先,从定义和分类上看,这种分类仍不够完整。
在软件产品上,一些企业自主研发并自用的嵌入式软件和IC设计并未纳入软件产品的分类目录中。而目前,嵌入式软件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软件附加值明显提升。IC设计技术明显增强,产业规模快速扩大。而这些企业大部分都不是软件认证企业,均未纳入中国软件产业的统计范围。
对于系统集成界定的覆盖比较全面。
对于软件技术服务,目前中国软件技术服务分类只统计了企业自主研发软件的售后服务,包括软件的培训、测试、监理等。而一些客户交互、数据数字化、数据内容开发、数据库活动等服务未纳入统计。
其次,从统计范围看,仍不够全面。
信息产业部软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是,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软件研发及销售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包括从事软件增值服务的企业,如:游戏软件增值服务、互联网软件增值服务等。
第三,指标界定仍不够规范。
信息产业部现行软件统计指标的核算与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指标的核算存在差异。指标名称定义不够准确,软件外包服务与出口软件的逻辑关系不够明确。此外,嵌入式软件分类与计算方法有待研究。
修订后的软件产品及服务范围
重新修订的软件产业分类如附表所示。
其中,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IC设计和嵌入式软件。
系统集成是指进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软件技术服务指围绕软件产品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包括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及网络软件服务等。如支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调试与监理;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培训、调试、维护和产品升级及系统扩充;数据库活动、数据加工处理和呼叫中心等业务。
软件指标计算方法
1.嵌入式软件收入
为保证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的唯一性和可操作性,在嵌入式软件目录确定后,根据下列计算公式对每个产品进行加权平均分配权数,形成完整、统一和规范的统计核算系数。
计算公式为:软件收入=整机的平均出厂价-(硬件成本+10%的硬件增值+人工成本+期间费用)
2.IC设计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软件收入,包括方案设计、购置工具软件及仪器设备等。
计算公式为:软件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3.软件产品收入
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所获得的收入和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产品收入。软件开发含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但二次开发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
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指企业承担提供者(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
5.软件出口收入
指企业以外汇结算的自主开发、研制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和软件外包服务中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收入。
6.系统集成和软件技术服务的收入
均按企业签定的合同金额计算。
修订后软件产业实际总量
根据重新修订的软件产业目录统计,2005年中国软件产业实际总量应调整为4113亿元,比原统计口径的3906亿元增加了5.3%。其中,软件产品收入1551亿元,嵌入式(通信设备)软件380亿元,系统集成收入1059亿元,软件技术服务916亿元,IC设计收入207亿元。
另外,由于嵌入式软件目录和软件技术服务的界定正在制定中,上述两项的数据仍是原统计口径,实际量还要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