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葛志浩
上海某测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离职2年多的日籍总经理王某归还一台电脑。法院近日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已将手提电脑归还给了公司,遂一审判决支持了测绘公司的诉请。
几年前,王某由日本一家公司派出,在本市某测绘公司出任总经理一职。2002年9月13日,日本方面的公司申请破产,并将日籍总经理王某解雇。不久,他离开了工作地。可是,就在此前的任职期间,王某曾在日本购买过一台手提电脑,在该测绘公司报销后一直由他本人使用。于是,公司三番五次向那位昔日的日籍总经理催讨手提电脑,在无望的情况下,才告上了法庭。而王某则辩称,手提电脑在自己离开公司时根本没带走,当然无法归还。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手提电脑是王某在日本购买的,但所需费用由该测绘公司报销,电脑的所有权应属于公司。王某辩称在离开公司时将电脑归还给了公司,这方面缺乏证明,遂作出须偿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