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震旦
在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听证会上,针对消费者代表提出的取消月租费的强烈要求,信息产业部有关官员表示,收取月租费并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国际惯例,目前取消月租费不太可能。
好一个“国际惯例”。一句“国际惯例”,就成了电信公司对付消费者的撒手锏。你想想,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你如果再死乞白赖地要求取消月租费,不就成了无理取闹的泼妇刁民了吗?
不错,实行月租费是“国际惯例”,笔者只是不解的是,为什么单单在这个问题上坚持“国际惯例”。比如,把消费者当成上帝,这也是“国际惯例”,但是为什么从来不见电信公司把这个原则真正当成自己的圭臬。这些年,电信行业一直是社会上方方面面意见最大的一个行业,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投诉中,电信服务质量都是热点,可从没有看到电信公司吵着要用这个“国际惯例”来约束自己。
再者,“国际惯例”就是护身符吗?“国际惯例”毕竟不是国际法,惯例也是可以打破的吗,否则创新之路在哪里。我们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难道给中国电信增加一点中国特色都不行吗?其实,在中国电信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还少吗?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电信固定资产中有百分之三十来自于用户交纳的电话初装费等不合理费用?有哪一个国家的电信合同中有那么多的霸王条款?为什么一涉及电信公司的利益时就坚持“国际惯例”了呢?可见,电信公司手里拿着两种标准,当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时就说是由资金、技术等原因导致的。当消费者质疑电信公司的某种做法时,电信公司就举起“国际惯例”的大旗来为自己辩护。总之,两种标准维护的都是电信公司的利益。比如,在这次北京市的电话入网合同听证会上,电信公司要免费提供市话费清单就没有列入固话合同中,北京网通表示尚不能为北京的800多万固话用户提供这一清单,原因是网络改造、设备投资需要几个亿的成本投入。可是据测算,在北京,不同运营商对家庭固定电话收取的月租费在13.5元至21.6元之间,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地区固话通信用户达到了960多万户,以现有的用户基数计算,每年的月租费也有十几二十个亿,这样算起来,电信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不过,北京市的做法也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一直以霸王态度对待消费者的电信公司终于屈尊和消费者坐到一起了,消费者总算是有了一个一吐为快的机会。在合同中,加入了“资费公开”、“费用查询”和“资费资料保存期限”等内容,明确了运营商免费提供移动电话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以及固定电话发生的长途话费和约定的收费清单的义务。另外,将“运营商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等条款也正式写入了合同。可以说,消费者的部分权益得到了体现,这是消费者长期争取的结果。消费者需要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