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时报》报道,曾任“立法委员”的台湾民视董事长田再庭于六年前「九二一大地震」後,与女子谢美蓉发生半年的「婚外情」,从此惹上「桃色风波」,不仅签下逾三百万元的分手费字条,还饱受谢女放话恐吓泼硫酸,经年不敢回家,不得不以大饭店为家,单单住宿饭店费用即高达百万元。
民视前董事长、立委蔡同荣亦遭池鱼之殃,三度接获谢女电话,要求转知田再庭「按月给付四万元,否则泼硫酸!」
律师出身的田再庭,最后选择以法律来解决,他与谢美蓉的民、刑事诉讼,迄昨日终於告一段落。田再庭告谢美蓉恐吓危害安全部分,台中高分院去年十二月已判决谢女拘役四十天确定;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最高法院昨日亦判决谢女应赔偿田再庭一百万元及迟延给付利息定谳。
田再庭提起民、刑诉讼时,曾形容谢女是「金色母夜叉」。两人的「婚外情」,是从1999年12月间某晚的「一夜情」开始的。当年,田再庭年近七旬,谢女则早过一枝花的年纪。
据田再庭指述,那晚,是谢女邀请他到台中市住处叙旧,两人谈兴极浓,他即留宿。事后他要分手,谢女却声泪俱下,以跳楼要胁,在谢女软硬兼施下,两人同居了半年。这半年间,谢女需索无度,要求当田再庭的「细姨」,否则,即扬言「要自尽、同归於尽、召开记者会」。
八十九年六月廿五日,田再庭为了摆脱谢女的纠缠,无奈写张「分手费」字条,同意:一、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九十二年七月止,按月给付四万元;二、田再庭所有兴农股票一百张,涨价到某点时,愿意卖出,价款给谢女;九十年底前给付谢女一百卅万元等。上述赠与於谢女有新男友时解除。
谢女此後日夜以电话骚扰田某及其家人、亲友,斥责田某「始乱终弃」,田再庭的好友、立委蔡同荣亦同遭骚扰。谢女并透过蔡同荣、林丰中等人扬言:「田某若不按月给钱四万元,将泼田某及其妻、姊硫酸。」
田再庭不堪其扰,又唯恐谢女真的行凶,从此不敢住在家中,不断转宿大饭店或汽车旅馆、宾馆,单单花在住宿费就高达一百万元。
九十二年间,田再庭提起恐吓危害安全、恐吓取财、诽谤等刑事诉讼,并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六百万元(包括一百万元的饭店住宿费)。
一审的民、刑事审判,田再庭都败诉,不仅谢女无罪,亦不必赔偿;但二审判决,田再庭均反败为胜。
损害赔偿部分,法官认定,田再庭请求谢女赔偿一百万元饭店住宿费,於法无据。因为,他仅遭到言语恐吓,依法可报请警方保护、侦办,田再庭舍此正途,却以住宿饭店逃避,此项支出损失,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