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ST中科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违法行为,其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被给予了警告处分并被罚15万元;两位原董事长郝有诗、袁振宇也分别被处以警告和5万元罚款。
*ST中科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2000年公司与Motorola 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逾26亿元的CDMA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2001年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签订的31.2亿元担保合同、2002年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天津建行)签订的2.7亿元担保合同均属于重大合同,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1年、200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根据公司与广发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该行于2001年6月28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6月20日向被担保单位发放贷款25.6亿元、5.1亿元、5000万元。但公司在年报中并未完全披露根据上述合同而发生的担保,2001年年报中,公司遗漏披露已形成的5.1亿元担保;2002年年报中,公司遗漏披露已形成的5.1亿元和5000万元担保。另外,根据公司与天津建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该行于2002年3月26日向被担保单位发放贷款2.7亿元,2002年年报中,公司遗漏披露此笔担保。
对于*ST中科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作出决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兼总经理段永基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罚款;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郝有诗、原董事长袁振宇分别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段永基等人已领取行政处罚通知,并按规定将书面申辩书报送了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要求召开听证会,申请复议。
资料显示,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