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2月1日起,汽车灯具等13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3C认证)方可上市销售南宁11月25日电(王立芳)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从2006年12月1日起,汽车灯具等13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3C认证)方可上市销售。
据了解,广西质监部门此次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包括机动车辆用喇叭、蜂鸣器、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汽车坐椅、汽车燃油箱、汽车内饰件、汽车门锁、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汽车行使记录仪等13类产品。
从今年12月1日起,上述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上市销售;对于未获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私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广西质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