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电视台音乐版权收费标准和办法,将有可能在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颁布,届时,每年针对广电系统收费规模可达上百亿元。
于是,广电系统传出另外一种声音:“说心里话,我们还觉得是在为他们(音乐权利人)做宣传呢,他们要给我们钱。不客气地说,我们要消耗电费、制作费、频道费用……”
这种言论貌似有理,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电台、电视台使用著作权人作品,这本身就是一个消费的过程,消费就要支付等价的金钱,这是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产权私有的基础之上的。
在前段时间,KTV版权收费在全国引起一波收费过高的抗议浪潮。有人担心KTV收费,会引起KTV经营,把版权费转嫁给消费者。与此同时,消费者还担心KTV经营者借机乱涨价。其实这种担心是没用的。
现在版权局说,要向广电部门收取音乐版权费。于是,又有人说电台、电视台收入主要来自广告,首先广告费可能涨价。广告厂商的产品成本,也会跟着增加,最后买单的还是消费者。上百亿元巨额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为音乐版权付费又将成为全民负担。
难道真的是这样么?我看不见的。首先说,KTV经营者可能会向消费者进行价格报复,借此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施压,达到免费使用音乐产品的目的。一旦收费出现这种可能性是有的,但这只是一种情绪反弹,在市场上绝对不会持久。
因为作为KTV消费者,他们向KTV支付版权费,是他们体验消费的一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KTV消费内容进行分解,消费者获得的消费服务,除了场地费、设备开销、水电卫生、各种税费,当然还有音乐使用的费用。
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KTV那样的消费场所,明明知道那里的水果、酒水的价格高,但还是到那里进行消费,而且这些消费有时还是单独计价的,但是照样还是有人消费。在这里价格规律体现了,谁消费谁付钱的原则。
那么当KTV经营者,把版权费像水、电一样计入成本,消费者能够不接受么?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经营者乱涨价,让消费者面对版权无法接受。
经营者如果乱涨价,消费者有权选择进入不涨价的营业场所;如果整个行业选择集体涨价,同样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去消费。因为,消费选择权掌握在消费者手里,KTV行业的经营者,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面对营业额大规模下降,KTV消费价格自然理性回归。
“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句话一点也没错,社会管理者为什么还怕涨价呢?更大的担心来自广电部门,因为他们说广告成本上会涨价。
广告成本涨价,同样是谁消费、谁买单。
厂家进行广告宣传,为的是让消费者了解产品,同样,广告产品的附加值,同样体现在消费者的品牌体验上。穿名牌,体验的是一种心理感觉,获得是一份社会尊敬。既然消费者获得了尊贵体验,有什么理由不为这种虚荣付出代价呢?
广电要转嫁成本应该,厂家转嫁成本更是应该。那么,消费者进行买单,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消费者本身,同样有选择商品的选择权,消费者本身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
在这里,如果广电伺机乱涨价,广告可能会像其他媒体转移;如果厂家乱涨价,同样消费者也会转向其他品牌。在消费上,消费者选择的产品,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因为在这里不存在绝对的垄断。
至于“刘欢要收版权费,那就从电台、电视台出局;李谷一要收费,也同样出局。”这样的叫嚣同样没有道理,你有选择的权利,但是作为音乐消费者,他们同样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传媒要面对自己的受众,受众是广告商投放广告的依据。如果电台、电视台本身自掘坟墓,流失的不仅仅是广告,甚至可能是电台和电视台自身运转的问题。
广电部门在这里“店大欺客”,企图依靠市场强势地位,对著作权人进行垄断价格,甚至进行市场主体的封杀。那么,作为音乐的生产者,同样有权利进行市场罢工,选择另外的市场渠道。
到那时,大量的广告流向音乐会,甚至流向明星们的海报、唱片封面,最后经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广播和电视部门。
谁消费、谁付款;谁消费,谁买单,这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借机乱涨价,自然也会受到经济规律的调节。即使是垄断行为,在市场上同样有消费者,和厂家之间进行互动式的谈判。
就是法律运行的本身,也是讨价还价的产物。立法活动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