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音乐管理,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日前公布《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的出台首次向社会表明国家关于网络音乐的发展及管理政策。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这位负责人说,网络音乐中所指的“网络”,不仅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它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
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IP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
《意见》重申,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由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意见》指出,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须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
《意见》还规定,进口中国Hong Kong、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