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从事科普事业将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昨日,来自国家科技部的消息称,为支持中国科普事业的发展,近期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已下发文件,对相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延长。
据科技部有关人士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指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一财经日报》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已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今年1月,科技部、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公众对科普需求大幅增加,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的任务更加艰巨,科普能力建设薄弱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为此,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对于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意义重大。
八部门的意见还提出,将科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投入体系。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中,应推进科研成果科普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