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点将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销售的《X特警》VCD光盘,涉嫌侵害了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影作品《极限战士》的发行权。日前,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点将公司支付泰盛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协议款5万元,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5000元。
2005年下半年,泰盛公司发现点将公司的《X特警》内容与《极限战士》相同,《X特警》的销售侵害了《极限
战士》的发行。通过谈判,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点将公司一次性向泰盛公司赔偿5万元。但此后点将公司拒不付款,泰盛公司只好告上法庭。
点将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极限战士》VCD的著作权由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享有,泰盛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本案审理中,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向法院明确表示泰盛公司享有《极限战士》的发行权。对于自己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协议书的主张,点将公司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