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作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9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准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必须在1年内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当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此,中国联通于今年6月28日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全网SP限期到各地通管局备案。最近,中国联通各省分公司和各地通管局致函中国联通,要求尚未办理备案的全网SP尽快到当地通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为此,通知如下:
在2005年9月30日前申领到《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全网SP,限期于9月30日前到各地通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的或“业务覆盖范围”不允许在全国经营的,中国联通将于10月份起暂停该SP全网业务的结算。对于10月30日前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中国联通将与该SP全面终止合作。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SP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增值业务部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