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新的有关互联网侵权的官司由于原、被告双方的重量级别而引人注目。原告方是有着内地唱片公司中最大CP之称的北京龙乐公司,而被告是因与郭德刚签约而为人关注的网络秀公司。
这次北京龙乐公司是以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受到侵权为由将网络秀公司告上法庭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次网络秀公司涉及侵权的曲目多达90余首,内容包括歌曲、语言作品,艺人包括从著名演员到网络歌手,不论是数量还是范围都为近年较大。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早已成为热点,不论是立法还是舆论都在积极介入,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向互联网及音乐领域拓展。继Baidu.com被控非法提供音乐搜索链接,源泉公司告九天音乐网等侵权提供在线视听被判赔偿之后,龙乐公司诉网络秀公司这起官司的看点在于它将为今后许多类似的网络侵权事实确定一个界定与判决的标尺,在法律上给出一个说法。
最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权利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若违反规定可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新的认定原则对版权人的保护更加严格,力度更大。即不能以没有盈利为目的播放网络音乐为由来做抗辩理由。况且网络秀公司在做经营、搭建这种音乐平台上是间接受益的。所以网络秀公司难避责任。
在涉及赔偿方面,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龙乐公司法务人员表示:网络秀公司的侵权事实的确存在。现行法律《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并且可以不支付报酬的几种方式中。网络秀公司的运行范围不在此列。它对属于龙乐公司的音乐作品所做出的侵权行为必须有一个法律上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