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消息,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简称“莆田移动”)在未经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向其收取“代收费”,莆田消费者戴元龙、吴春喜分别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莆田市有关法院近日分别做出判决认定莆田移动收取“代收费”没有合法根据,消费者胜诉。
原告吴春喜诉称,2005年8-12月,他的手机被莆田移动多次强行收取“代收费”,吴春喜于是向莆田移动声明禁止从其预缴的话费中向任何第三人缴任何费用。然而,今年1月份,莆田移动又划去其“代收费”96元,2月份又划去119.3元,造成其手机4次停机。
莆田市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春喜的手机在今年1、2月份确被莆田移动划去“代收费”共215.3元。莆田移动没有得到吴春喜的授权而为另外客户收取费用,其收费没有合法根据,也违背了保护原告在其处的资金安全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资金及交易安全,莆田移动应返还其收取的“代收费”215.3元。
曾起诉莆田移动收取漫游费没有合法依据、对电信业务深有研究的消费者戴元龙说,许多手机用户都不同程度地受到SMS陷阱消费之害,为了得到提成,移动公司等电信运营商置手机用户的合法利益而不顾,充当了为SMS服务内容提供商(简称“SP”)收费的代理人。2004年11月22日他到莆田移动城厢客户中心营业厅结算话费时,发现话费发票上记载2004年9月、10月“代收费”各为5元。去年11月,戴元龙开始对“代收费”提出了质疑,并起诉到法院。
今年5月15日,莆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莆田移动代SP收费,但其出具给手机用户的收费发票中,并未按其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载明该SP的名称、代码,存在收费不透明现象。在莆田移动没有证据证实消费者戴元龙与某SP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其代SP向用户收取“代收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返还。
根据信息产业部2004年4月15日《关于规范SMS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5年3月15日《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移动通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该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