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沙家浜外传》还未发行,联合拍摄该剧的双方却打起了官司。杨浦区法院近日判决,影视公司须给付原告22.5万元。
2002年11月4日,上海一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欧阳小姐签订协议书,约定各出资20万元联合拍摄《沙家浜外传》,并承诺欧阳小姐以保底分成形式合作,该剧发行后首先归还其20万元投资款,另加25000元利润。此后,欧阳小姐按约出资了20万元,但公司迟迟未按约返还本金及利润。
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该款应是投资款,不是借款。根据约定,《沙家浜外传》发行后,被告将卖给各电视台以及日后制作成DVD等经济收益支付给原告即可,故现不存在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资20万元名为投资,实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双方同时约定应给付原告25000元的保底分成,该保底约定本应属无效,但被告表示此系行规而予认可,实系借款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