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市萝北县被疑为虐猫事件当事人的医院护士王莉(化名),及县电视台工作人员李学军(化名)均被停职.当事人傻了,某些人乐了,更多的迷惑了.
之前本人写了一篇文章《耗子捉猫--多管闲事,踩死只猫算什么?》,回帖的大多对我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说我翻案者有之,说我冷血者有之,更有甚者对我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其实,是很多读者没有领会我的意思,文章里有这样一句话"君不见"教育乱收费 "\"医疗黑洞"、"贪污腐败"、"环境污染"那一个不比"虐猫"严重千倍万倍啊".意思不是不能谴责"虐猫"者,而是太多值得我们去关心\去关注的问题了.如果认真领会我文章最后的话:"如果没有人关注战争、没有人声讨恐怖主义人肉炸弹滥杀无辜、没有人关注民生社稷,而只知道关注明星八卦,奇闻怪事,别说是捍卫"猫"的权利,就是人类生命的尊严都得不到捍卫!!!"就应该明白我们真正关心的到底应该是什么!!!
在"猫权""狗权"没有立法之前,所有的一切"虐动物行为"都只是道德谴责的范围,而不是法律管理的范围。很多人搬出已经被立法保护的"大熊猫""藏羚羊"来跟"虐猫事件"对照 ,一是没有可比性;二是有上纲上线之嫌疑.如果为“XX动物”立法了,别说是"虐猫",就是"虐耗子"也是违法的.现在虐猫违法了吗?没有!可偏偏有人顺杆子爬,这不,李暂停工作了,被撤销新闻部领导职位了,王的工作被暂停了,公安准备立案调查了,那些为猫叫嚣的人心里舒坦些了吧,屁股丫丫凉快了吧.
那么道德能否取代法律呢?从道德观念上讲"虐猫行为"的确令人不齿,但还没有到触犯法律的地步.从道德上讲,他们侵犯了“猫权”;可从法律上讲,单位停止他们的工作则侵犯了人权."猫权"PK"人权",人权暂时处于下风,这是当初很多人没有想到的吧?也是处理事件的人没有想到的吧?按照事件的性质来看,对其惩罚应只限于道德层面,我们可以说她冷血、缺乏爱心、残忍,顶多可以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可就是不能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和权益剥夺.谁有权利剥夺一个公民的工作权利呢?为了平民愤不惜用触犯法律的手段去处理这件事,不怕别人说"人权"不如"猫权"吗?难道民愤可以左右法律?
如果人格被践踏的话,那绝对不是某一个人的悲哀.李某、王某再不对,罪孽不至于不可赦.事件的原由可能有很多.何况,他们也有家庭,因为一只猫,反过来伤害了"人".难道不是"虐猫"的人类版本吗?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将来怎么面对社会?怎么看待这个社会?猫已死去,人还要生活,但愿事件能唤起更多人爱心,给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敲个警钟,甚至可以立法保护动物,而不是一棍子把"人"打死.三思...三思...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