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为会对美国移民身份问题造成严重影响。
有时候一些常见的犯罪如家庭暴力、打人等罪名都会在将来移民或入籍程序中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纽约第二巡回法庭2月12日有一起案例,一位男士因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申请绿卡时被拒。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调整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是一种酌情救济形式,要求外国人出示可以立即获得的签证并且证明该外国人可被允许入境美国(通过8 U.S.C. § 1255(a)调整身份)。
一位程姓先生承认他在1999年被定袭击罪是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属于不得允许入境美国(Inadmissibility)的范畴,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他没有资格进行身份调整。
要获得豁免,他需要证明政府不给他批准绿卡的话,将给他合法居留的配偶、父母子女带来极度的困难。
程先生首先辩称,移民局忽略了他在1991年已获得难民身份的事实。接着,他强调在美国生活了很长时间、在这里就业、参与社区,而且亲戚在美国,以及他定罪时年纪还小等等因素。其次,程先生说,尽管妻子的癌症目前处于控制之中,但有复发的可能性,他还有已成年的女儿等困难。
程先生还辩称,当事方在移民法官(IJ)听证时规定,他于1993年在佛罗里达州涉及的打架(battery)定罪不是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因此不应作为不被接纳的依据。
但是法官认为,程先生的论点不足,且移民局并没有忽略证据或误解记录。移民局也没有把程先生在1993年佛罗里达州的不法行为当作对他不利的因素考量。但是程先生1998年又在纽约被定攻击罪,且他在移民法官前承认自己认了罪,而不是上诉书所断言的“自卫”。这就有问题了。
程先生挑战法庭对他过往的定罪过于重视。针对他过往犯有与道德相关的犯罪,如何定义这些行为的性质有多严重,以至于转换身份失败?双方的看法存在分歧。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表示,“这些问题超出了我们的管辖范围。”
最后,程先生质疑法庭评估他在移民法官前所表现出的悔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写道:这同样不是法律错误,因为这涉及到法庭判断他的证词是否可信。巡回庭法官表示,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和移民法官没有忽略或弄错程先生的证据,至于对程先生过往定罪的重视程度,双方存在分歧,巡回法庭“对此种分歧没有审查权限”。
也就是说,程先生的非法行为不能被豁免,他的抗辩失败了。一个攻击、打架的指控会让他的美国梦成为泡影,还有可能被剥夺停留或再次入境美国的资格。
出处:头条号 @凌宇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