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1月28日专电 (杨作品) 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的袁先生,11月25日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支付令”,令他15日内支付海南移动公司手机费及违约金共6330元。
令袁先生感到冤屈的是,他已于7年前将手机卡卖给别人,而法院却要他承担该手机产生的费用。
袁先生说,他1997年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某种原因,1998年就将该手机连卡一起卖给一位生意伙伴戴某。从转卖之日起,该手机所产生的一切通信费用由戴某承担。考虑到大家都是熟人,袁先生卖手机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怎么也没想到,手机在转让7年之后,法院竟给他送来支付令,要求他支付给海南移动公司手机费732元及违约金5598元。据了解,今年11月7日,海南移动公司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袁先生支付所欠话费及违约金633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该手机的户主是袁先生,他理所当然应承担该手机所产生的费用,于是给他送达支付令。
面对突如其来的支付令,袁先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因为手机已卖给他人,产生的话费应由别人买单,法院和移动公司找他没有道理。他表示将搜集有关证据,证明该手机所产生的6330元与他无关,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