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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声音:对互联网站监管备案的建议
网友【Ranger】 2005-06-06 10:32:54 分享在【精美灌水版块】版块    1    1
——由北京市网监处开展网站备案工作想到的

信息产业部于今年2月起开始对境内互联网站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备案,并将于2005年6月31日起,整顿尚未进行备案的网站。在这股备案风潮尚未完全尘埃落定之时,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再次掀起了备案的热浪。

据Sohu.com6月1日消息(news.sohu.com/20050601/n225789219.shtml,其他门户网站亦有报道),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集中开展中小网站备案工作。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条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此次行动也暴露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互联网站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上级机构对互联网站的多头管理和重复劳动。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该条款可知,除信息产业部及电信管理机构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外,还有众多的部门拥有相关的管理权限。而这些部门的管理并不是建立在以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及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这些管理部门对所要管理网站的信息搜集不是采取共有共用的方式,而是各自为政,各自建立自己的一套管理档案系统。

同样是Sohu.com的报导:“截至2005年5月23日,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系统共接收申报的网站备案主体数量为220910个,相应的网站域名数量近 43万个,备案系统根据中国境内已有IP地址,搜索出已开通的网站域 名数量为573755个,据此测算,已向备案系统申报备案的网站域名的比例约为74%。” (it.sohu.com/20050602/n240088637.sht ml),而《通知》中则说:“WWW站点总数为668900个,北京地区有125297个,占总数的18.7%。然而,北京地区已备案的网站只有不到两千家”,一面是高达74%的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备案率,一面低至1.60%(2000/125297*100%)的公安部门备案率,这中间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又是什么造成如此悬殊的差距呢?原因无非有三: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但实际在企业建站过程中,又有多人知道或重视这条规定呢?很多企业只与IDC服务商签定了业务合同并制作了网站,并没有见过甚至听过相关的规章规定,更不用说按规定办事了,而这部份责任,是不能完全由未备案的企业来承担的。

2、企业理解程度不够,企业的网站即无反动色情,又无夸张虚假,只是正规企业的产品简介,这样的网站不存在违法情况,很可能就自认为没有备案的必要。而且企业的过错也仅仅是没有备案,一旦收到公安机关的警告,再去备案也来的及。

3、管理机构的各自为政,在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的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过程中,只有新闻、出版、教育等需要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需要注明,没有任何一个位置提及网站除在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备案外还需要在公安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备案。而即使到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各种名目的备案,所填报的内容也基本大同小异,而这些相同的内容要在各部门中不停的一次一次的上报、审批,没有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能够由一家主管部门备案,各职能机构只在自己的范围内监督审查的工作,却由于各职能部门和权力机关不能同步协调工作,导致可以一揽子解决的问题,要分散在各个部门大张旗鼓的重复再重复。

法律法规的执行应该脚踏实地。在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轰轰烈烈的ICP备案大潮渐趋平缓之时,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通知》及时提醒网站运营商们,漫漫网站监管之路刚刚起步。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通知》内容,通知所主要依靠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而该办法是“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isc.org.cn/20020417/ca42720.htm),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就是说,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最新发布的《通知》是在执行7年半以前的法规。7年半前,中国的互联网业刚刚蹒跚起步,而现在,互联网在中国已渐渐深入寻常百姓生活中,成为一件寻常事。而在长达7年半的时间里,不要说普通的网民,即使是互联网站的经营者,也还没有完全接受并自觉主动进行安全保证和网站信息备案,这一点,又在说明着一个什么问题?如果不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一纸《通知》,恐怕尚有许多网站的管理者和运营商还不知道。7年半前公安部有一个《办法》已出台实施。《通知》中并无超越《办法》的内容(也不可能有超越《办法》的内容,必竟网监处还不是立法机构),只是最《办法》中某些条款的着重强调,并无任何新意。不知道《通知》发布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北京市地区网站在公安部门的备案率肯定大幅提高,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本应在互联网从业人员中深入人心的《办法》需要7年半后一个处级部门发布一纸通知来强制执行,未免让人心中有种异样的味道。而从《通知》的内容上来看,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无疑在对未进行公安部门备案的网站进行让步:“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变成了“即日起凡是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中小网站、个人主页等联网单位负责人,请速到注册地公安机关信通处网监部门填写备案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6月30 日。”。这种让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多年的政府机构本身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了互联网站低备案率,而主要责任方却并非未进行备案的网站运营商们。假如这个《通知》发布于7年半以前而不是今天,并且能够时时跟进,常常督导,那么今时今日还会发生各式各样的统一备案、集中备案吗?

备案—不仅仅为了备案。这几年,根据各种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网站和网民数量呈几何级持续增长,看着这些越来越庞大的数字,我们不禁为中国互联网业的蓬勃发展而感到自豪,但同时想想看,数以十万计的网站在短期内潮水般进行了备案,又蜂涌般通过了检查,这一过程中,网站提心吊胆,管理机构筋疲力尽,在这种“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情况下,要有怎样的慧眼才能保证没有漏网之鱼混迹于纯洁的人民网络队伍中呢?互联网要发展、要整顿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但如何去整顿,如何去发展不是发布一、两条法规,备几次案就能做得到的,这是一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改进的艰难道路。路难不难走是次要的,肯不肯走才是主要的,互联网的管理,不应再以各家各户自行其事的方式来进行,不应再用迟缓的脚步追随电子时代的发展脚步。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业来说,7年半前的法规是不是显得有些陈旧?是不是需要加一些油,除一些锈,重新焕发光彩?这是一个必须去探讨的问题。

一棵成材的大树必然会经历风吹雨打,一个成熟的产业也必然会经历高峰和低谷,无论代表着“互联网冬天”的纳股狂跌,还是业界说出“春天来了”时迟疑的声音,都在默默的传达着一个讯息:中国的互联网,正在向前进。每一种新的发展和进步,每一个新鲜事物的萌芽和诞生,不管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都会带来与旧有环境不协调而产生的冲突甚至斗争。以什么样的标准和眼光去看待新事物,以什么样的立场和决心去面对冲突和斗争,不仅取决于宽大办公席后决策者大手一挥的决断,也不仅取决于埋头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们的主观臆断,而更多的应该取决于为互联网挥泪洒汗的建设者们和对互联网寄予无限支持和厚望的使用者们在交织着成功与失败的具体实践中自然选择出的最终结论。

我们能看到的是:所有的由公安部、中国国家信息化产业部或其他一些部门颁布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办法,都是让我们的互联网发展的更顺利、更健康、更壮大,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备案本身也是一件好事,可以让管理部门初步了解网站的基本情况,对于分析中国互联网的组成结构、不同类型网站所占的比重、了解互联网的需求、研究发展方向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实时、无地域、高度共享等特点,使得互联网络的管理要针对形势的需要及时调整管理手段,包括重新审议、修改现有的相关法规、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最实际不过的问题。

作者:六月冰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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