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宣传的通知
2007年1月我司在对媒体投放信息监控中发现仍有合作伙伴未严格执行我司媒体宣传相关要求,现再次重申与明确,请各合作伙伴根据信息产业部574号文件《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以及《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认真贯彻实施,对现有的媒体与网站等媒价投放材料按照以下几点进行核查整改,树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
一、业务宣传规范
1、在业务宣传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及其它应告知用户的事项。
2、规范业务资费提示方式,即业务定购方式后应连续体现该业务的资费情况。
3、业务定购与资费提示展现方式应相同,业务定购展现为固定的,资费提示展现也应固定,不得采用滚动方式。如:业务定购方式为滚动,业务资费提示也应是滚动的形式。
4、宣传的服务内容应该与业务名称相符、与实际提供给消费用户的服务内容一致,并真实宣传业务内容,不夸大其词;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过程中明示的价格(信息费)应该和实际收取用户的费用一致。业务资费提示不得含糊不清,如资费1-3元/次。
5、在平面媒体、印刷品、电视、互联网等媒介采用文字或字幕方式进行业务宣传时,资费标准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应该和业务介绍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保持一致或更加醒目。
6、必须明示信息费和通信费,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具体通信费的需注明“不含通信费”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
7、包月、订阅类的业务必须告知用户包月费用,对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成功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进行宣传时,必须在宣传中注明信息费、通信费(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的需注明“不含通信费” 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和互动成功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在进行互动式语音应答(以下简称IVR)业务宣传时,资费明示。
8、在口播宣传中也必须包含信息费资费和“不包括通信费”的说明,以及所有业务宣传中不允许使用“免费试用”等免费的宣传用语,如果免收信息费,标注“资费0元”或“本业务不收取信息费”。
上述内容将根据梦网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请合作伙伴积极反馈建议。
二、业务宣传不规范的处罚措施
1、附件为2007年1月媒体宣传不规的截图,我司根据五类违约“SP的业务宣传或业务逻辑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但是未对客户造成影响”进行信用积分扣减,不暂停违约业务。请各位合作伙伴引以为戒,规范媒体宣传,我司自2007年2月1日起,对于未符合上述规范进行宣传的业务,我司将不再通知合作伙伴提供解释函,统一根据梦网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三类违约进行处罚,并立即暂停违约业务。对于违约业务产生的费用我司将统一对客户进行退款,退还款项从违约SP的结算中扣减。
2、由于违约或收入考核不合格等相关原因造成在我省业务被暂停,请各位合作伙伴在我司公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媒体、网站等媒介宣传的整改,全网业务应说明该业务在除福建省外提供服务;本地接入业务应撤销其相关业务宣传。对于未立即整改引起的客户投诉,我司将根据再次三类违约进行处罚。
附件下载 2007年1月媒体宣传存在问题的SP.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