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浙通信市[200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规定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7〕16号)要求,现将浙江省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07年1月26日至3月31日(2007年2月19日至25日和双休日暂停办理)。
二、对象:
(一)浙江电信、浙江移动、联通浙江分公司、网通浙江分公司、铁通浙江分公司、卫通浙江分公司等六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点击查询2006年度许可证参检单位名单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由信息产业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点击查询2006年度备案证参检单位名单
三、方法:
各参检单位根据要求,登录zca.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下的年检信息,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各自所需填写的年检表格,如实填写后,与所需提交的其他年检材料,在2007年3月31日以前,一并报(直接送达或邮寄均可)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四、联系方式:
年检材料受理地点及邮寄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78号九楼903室转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60);邮寄信封右上方请注明“年检材料”字样。邮寄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到2006年3月30日(以邮戳为准),逾期视为未按时参加年检。联系电话:0571-87019933、8701561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五、年检需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六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需报送如下材料(详见附件1,用A4纸装订成册):
1、基本情况表;
2、基础电信业务综合情况表;
3、增值电信业务情况表;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用于2006年度年检”);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用于2006年度年检”);
6、本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
7、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依法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六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所属各市(地)分公司也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关年检材料到各自省级公司,由省级公司收齐后统一报省通信管理局。
(二)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详见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1、基本情况表;
2、相关业务情况表(各经营单位根据经营许可证中的业务种类选择对应的业务情况表填报);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用于2006年度年检”);
5、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
6、公司章程(仅限填写《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表》的单位提交);
7、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单位需提交网站域名证书;
8、提供互联网站接入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主机托管(IDC)和虚拟空间出租等业务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网站接入“先备案后接入”的相关制度、流程和与用户的协议范本以及相关执行情况和网站代为备案情况(包括已备案、未备案网站数量等)。
(三)由信息产业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经营单位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详见附件3,用A4纸装订成册):
1、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各地相应机构通过登录信息产业部年检网站(nianjian.chinacc.com.cn)填写《基本情况表》和《相关业务情况表》等相关数据表格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
2、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用于2006年度年检”);
3、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等;只要求负责浙江省业务的相应机构为总公司、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提供);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用于2006年度年检”);
5、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确认书复印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在审查年检材料时,将对一些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届时相关经营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六、年检结果公布
1、对于年检合格的经营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注明“合格”并加盖“电信业务年检专用章”。
2、对于未按时参检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将陆续在我局网站(zca.gov.cn)上公布,责令限期30日整改。经营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报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遇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3、对于整改合格的经营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注明“整改合格”并加盖“电信业务年检专用章”。
4、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收回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布,同时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该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中的相应经营范围。被注销经营许可证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年检合格或整改合格的单位,将陆续在我局网站上公布,请各单位按领证要求(开介绍信或委托书及来人身份证明)前来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经营单位年检情况,将陆续在我局网站上公示。
附件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年检材料
附件2:浙江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用winrar打开)
附件3: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年检材料
2007-1-29